山东“烧烤模式”启动 职工防暑降温费要发4个月

14.07.2015  20:46

  高温天来了,职工在防暑上有何法律保障措施?7月13日,记者采访人社等部门发现,为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职工夏季防暑有不少“福利”。

  防暑降温费要发4个月

  《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高温天气是指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天气;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用人单位采取空调降温等措施,使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3℃的,以及因行业特点不能停工或者因生产、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根据《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亦可按其实际出勤且提供正常劳动的天数折算发放。青岛市目前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个月计发,所发防暑降温费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根据《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或者户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和含盐饮料;提供的清凉饮料等不能充抵防暑降温费。

  怀孕女职工享特殊保护

  《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记者 张同顺

  ■声音

  高温劳动保护亟待监督检查

  随着高温天气的来临,一线劳动场所特别是露天工作岗位的劳动者,能否真正享受职业保护,引起了人们广泛关注。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安徽、海南一些环卫工人、快递员、建筑等行业劳动者表示“从未领取过”高温补贴,有的甚至“从未听说过”。记者采访的企业负责人坦言,一般除非员工主动提,企业是不会告诉员工有“高温补贴”的,并认为“这些应该是国企发放的”。

  记者梳理发现,有关高温劳动保护的规定、通知、办法等,大多表示用人单位如果不执行规定的,劳动者可向人社部门投诉等。但在实际生活中,很少有投诉的案例。

  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治龙表示,发放高温补贴的规定、通知等属于行政规章,没有多少强制性,“国有企业执行的多,民营企业执行的少。”郭治龙坦言。

海南省人社厅劳动保障监察处副处长冯斌说,从雇佣关系来看,劳动者属于弱势一方,多数劳动者怕得罪雇主而选择了沉默。相关职能部门应主动作为,建议把责任落实到地方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