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六部委联合发布《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18.09.2014  13:23

    为提高煤质量,促进煤炭高效情节利用,改善空气质量,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等六部委近日联合发布《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商品煤是指作为商品出售的煤炭产品(含企业远距离运输的自用煤),不包括坑口自用煤以及煤泥、矸石等副产品。《办法》对于商品煤的灰分、硫分及汞、砷、磷、氯、氟的含量等相关质量指标作了明确规定,特别提出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珠三角限制销售和使用灰分不低于16%、硫分不低于1%的散煤。同时,要求煤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进口、使用企业均制定必要的煤炭质量保证制度,建立商品煤质量档案。煤炭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煤炭质量实施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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