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办法,保护好了再奖励

18.11.2016  16:04

近日,按照加快生态山东建设的有关要求,省环保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印发了《山东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山东省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办法(试行)》等文件。今后,山东省45个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将不再按照保护面积进行事前补助,而是按照考核结果对达标自然保护区进行事后奖励。

山东目前共有自然生态保护区45个,年度考核分值90分(含)以上,或考核分值在60分(含)以上且分值较上年度提高的自然保护区,才可被纳入年度生态补偿范围。自然保护区批准设立后出现违法违规开发问题未整改完成的,或自然保护区无总体规划、未进行分区、无专门管理机构或代管机构的,不纳入补偿范围。

根据国家和山东省建立生态补偿制度的有关要求,省级财政按照该办法统筹年度预算安排,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实施生态补偿。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结合当年预算情况和上一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上一年度各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额度,并于当年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30日内正式下达。各市(直管县)收到省级生态补偿资金后,应于30日内拨付至自然保护区,并敦促尽快形成实际支出,原则上应当年支出完毕。生态补偿资金主要用于自然保护区的巡护和监测、生态保护工程等方面。 

山东省环保厅副厅长董秀娟介绍,对批准设立后出现违法违规开发问题未整改完成的,或无总体规划、未进行分区、无专门管理机构或代管机构的自然保护区,不予补偿。和传统的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往往采取事前补助的方式相比,此次出台的新办法是采取事后奖励的方式。对此,董秀娟解释说,这种事后奖励的方式,可以更好地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率,更有效地调动地方的积极性。“要全面解决自然保护区现存的各类问题,除充分利用生态补偿这一市场手段外,还必须综合采取法规制度、科技、行政、文化等措施,营造不敢破坏、不能破坏、不愿破坏,进而积极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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