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7批次医疗机构制剂抽检不合格的通告(2017年第8期)

11.11.2017  02:18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通   告

2017年   第100号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7批次医疗机构制剂抽检不合格的通告

(2017年第8期)

  经淄博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潍坊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等4家药品检验机构检验,淄博市博山区中医院等4家医疗机构的7批次医疗机构制剂抽检不合格。现将相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淄博市博山区中医院配制的全虫胶囊(批号:161219,规格:每粒装0.2g),潍坊市皮肤病防治所配制的荆防止痒颗粒(批号:20170110,规格:15g/袋)、消斑玉容颗粒(批号:20160720,规格:每袋装15g),聊城市中医医院配制的柴胡疏肝合剂(批号:20170304,规格:240ml/瓶),郯城县皮肤病防治站配制的氢化可的松乳膏(批号:20170307,规格:30g),炉甘石洗剂(批号:20170312,规格:11%(以ZnO计)),复方尿素乳膏(批号:20170302,规格:30g),经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不合格项目为鉴别、检查等(详见附件)。

  二、相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抽检不合格产品已采取查封、扣押、暂停销售、产品召回等控制措施,并依法对有关医疗机构进行了立案查处。

  三、对于不合格产品及相应医疗机构,相关市局要加强监管,督促企业查明问题原因,制定落实整改措施,切实消除风险隐患。

  特此通告。

 

附件:7批次不合格医疗机构制剂名单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10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