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家药店售卖无标识“穿山甲片” 专家:售卖须得到许可

19.06.2017  18:44

    

 

  药店所售卖的穿山甲片包装袋上无“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

  近日,有网友在微博上发帖称,包括北京在内的多个城市里,不少药店在公开售卖炮制过的穿山甲片。而根据相关规定,所有含穿山甲片原材料的成药和产品须在其最小销售单位包装上加载“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

  北京青年报记者调查发现,北京多家药店均有卖炮制过的穿山甲片,且穿山甲片多是用塑料自封袋包装,多数药店的穿山甲片外包装上没有加载相关标识,有的甚至坦言“穿山甲片就是不允许卖的”。专家表示,售卖穿山甲片要得到相关部门的许可,以及在包装袋上要贴有“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才能在市场上流通。

  网曝

  药店卖炮制穿山甲片

  但并未有相关许可标识

  近日,有网友在微博上发帖称,包括北京在内的多个城市里,不少药店在公开售卖炮制过的穿山甲片。穿山甲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根据相关规定,所有含穿山甲片的成药和产品都要在包装袋上贴有“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才能销售流通,但这些药店里卖的穿山甲片并未有相关标识。

  

 

  根据网友提供的照片,药店里售卖的炮制过的穿山甲片大多是用一个塑料袋包装,包装袋上没有任何说明或标识,只有一些盒装售卖的中成药上贴有“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

  北青报记者查询发现,2007年11月,国家林业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等五个部门发布《关于加强赛加羚羊、穿山甲、稀有蛇类资源保护和规范其产品入药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7]242号),通知称,自2008年3月1日起,所有含赛加羚羊角、穿山甲片和稀有蛇类原材料的成药和产品,须在其最小销售单位包装上加载“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后方可进入流通。此外,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未依法获得行政许可的,不得利用赛加羚羊角、穿山甲片和稀有蛇类原材料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加载专用标识的产品也不得进入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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