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14家卫生院被处罚

09.02.2017  11:10

    本报讯 因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办理相关的延续手续,山东省莒南县环境保护局近日对莒南县中医院、莒南县大店中心卫生院等14医院及卫生院分别做出了处罚。

  去年12月,莒南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辖区部分乡镇、街道卫生院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已满,而未及时办理、履行相关的延续手续。发现这一情况后,莒南县环保局立即责成县环境监察大队、辐射科等部门对全县医院及卫生院进行了全面排查。

  通过排查,执法人员共发现莒南县中医院、莒南县大店中心卫生院等14家医院、卫生院存在违法行为。

  经全面调查,莒南县环保局认定,此类违法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13条的规定,并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52条第四项、《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相关规定。随后,环保部门对14家医院及卫生院分别做出了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目前,环保部门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已全部送达,当事人均放弃了陈述、申辩和行政复议的权利,表示将积极履行处罚决定。

  孙贵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