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关于开展微信公众账号备案工作的通知

02.06.2016  05:21
经研究决定,即日起在菏泽市开展微信公众账号备案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属地微信公众账号信息发布工作的管理和指导,规范网络传播秩序,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即日起在菏泽市开展微信公众账号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中备案时间

  2016年6月1日至6月30日 

  二、备案对象

  全市所有微信公众账号。具体包括:

  1、机关、企事业单位、驻菏各单位和社会团体开设的;

  2、以个人或公司名义开办的;

  3、微信账号名称包含本市和县区名称(别称)或其他显著本地特征的;

  4、账号注册人或机构属地在本市范围的;

  符合以上任何一条的均在此次备案登记范围内。

  三、备案所需材料

  微信公众账号登记备案时所需材料包括微信公众帐号的基本情况和使用者资料、联系方式等内容。

  1、机关、企事业单位、驻菏各单位和社会团体开设微信公众账号的,需要提供:

  (1)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个人开设微信公众账号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3、微信公众账号登记备案单位或个人根据相关材料填写附件《菏泽市微信公众账号登记备案表》。

  四、要求和报送方式

  1、各县区网络宣传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辖区微信公众账号登记工作,汇总后报市委外宣办。

  2、备案采取就近便民原则,备案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到辖区网信部门备案,不需要重复备案。

  3、集中登记时间结束后,新开通的微信公众账号应及时下载并填写《菏泽市微信公众账号登记表》,在开通30天内进行备案登记。

  4、对延时不报、不履行备案的,我办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协调即时通讯工具服务提供者对其进行暂停更新,直至永久关闭等处理。

  5、需要同时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

  纸质版:单位加盖公章、个人签署姓名后报送至中共菏泽市委外宣办(中华东路1111号市委大楼427房间)。

  电子版:报送至邮箱 [email protected]

  联系人:冯岷

  电 话:5310484

  邮 箱: [email protected]  

  

  中共菏泽市委外宣办

  2016年5月30日 


附件1:菏泽市微信公众账号备案登记表.docx
附件2:菏泽市及各县区备案工作联系方式.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