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出台大气污染防治约谈暂行办法

12.12.2015  00:59

  根据最新出台的《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约谈暂行办法》,市政府将对出现严重大气污染问题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及排污单位有关负责人,依法进行告诫谈话,指出相关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落实。

  该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严重大气污染问题:辖区环境空气质量月度同比恶化的;企业点源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3倍以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点源在生产过程中产生恶臭异味较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的;辖区内有2家及以上企业根据本办法规定被约谈的;未履行大气污染环境保护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该清扫未清扫,建筑、拆迁、市政工程工地防尘措施未落实,烧烤油烟、异味治理不到位等,致使大气质量得不到改善或者空气质量恶化的;对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不力、落实挂牌督办案件不到位、不及时的;其他严重破坏大气环境质量,损害公众健康的情形。

  根据《菏泽市环境空气质量月通报》,出现空气质量同比恶化的,或被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指挥部及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存在严重大气污染问题1次的,约谈县区政府(管委会)分管负责人,并在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根据《菏泽市环境空气质量月通报》,连续2个月出现空气质量同比恶化的,或被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指挥部及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存在严重大气污染问题2次的,约谈县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此外,市直有关部门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职责不到位,全市各排污单位不履行大气污染防治义务、不按要求采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问题的,相关负责人都将被约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