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委原常委刘贞坚受贿858万一审被判无期

16.04.2015  09:13
  4月15日上午9点半,山东省菏泽市委原常委、统战部原部长刘贞坚受贿一案,公开在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开庭宣判。法院判决刘贞坚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4年11月18日,山东省检察院发布消息称“山东省菏泽市委原常委、统战部原部长刘贞坚(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依法指定管辖,日前已由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检察院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5年1月30日,刘贞坚受贿案在潍坊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潍坊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中秋节至2012年春节期间,刘贞坚利用担任巨野县县委书记、菏泽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巨野县田桥镇原党委书记陈某某、山东新巨龙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等个人或单位在职务调整、征地拆迁、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单独或通过其妻江英娟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58.1579万元,应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15日上午九点半,潍坊中院微博对该案的宣判进行了全程直播。法院经审理认为,刘贞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确认。刘贞坚作为地方主要领导干部,主政地方期间大肆卖官敛财、权钱交易,受贿次数多,涉及部门和行贿人员面广,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严重败坏社会风气,社会影响十分恶劣,应予严惩。其虽有部分退赃、认罪悔罪、坦白等情节,亦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刘贞坚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判决刘贞坚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扣押在案的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333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余赃款525.1579万元继续追缴。

  宣判结束后,刘贞坚未当庭提出上诉,表示是否上诉还在考虑当中。《山东商报》供稿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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