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专业合作社法》促进合作社发展

23.03.2015  19:14

  近几年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蓬勃发展,据统计,截至2014年底,专业合作社已突破124万家。但是我们应该清醒的认识到,合作社在数量增长的同时,质量还存在不少问题。当前的主要问题是,一些合作社规模小,竞争力差,也有些内部管理欠规范,特别是民主管理不落实,内部凝聚力弱。更有的为了获取政府的扶持政策,不在搞活内部机制和规范管理上下功夫,而是做些掩人耳目的表面文章,名不副实,出现了“空壳社”、“假合作社”等,总之,一些合作社的建立并没有使农民群众得到真正实惠。不久前,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我们,“必须更加自觉地坚持依法治国、更加扎实地推进依法治国,努力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同时,农业部、国家发改委等九部门也联合下发了“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指出“只有引导农民合作社健全规章制度,严格依法办社依章办事,才能维护好成员权益,切实增强农民合作社的吸引力、凝聚力和向心力,实现农民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可见,解决好当前合作社存在的问题,促进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落实好《专业合作社法》十分重要,合作社应该通过落实《合作社法》,依法办社,解决好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促进其持续健康发展。

  一、落实《专业合作社法》,规范合作社发展

  《专业合作社法》顾名思义就是规范合作社发展行为的法律,它一开篇就明确提出了专业合作社应遵循的五条原则,即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后面还做了具体解释,如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建立健全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三会”、一人一票的基本表决权和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享有的附加表决权以及可分配盈余的分配等制度。总结这几年来合作社发展的情况,凡是发展较好的都是在这五条原则方面做得比较好,有的还创造了不少好经验。但是也有一些合作社的负责人为了享受政府的扶持政策,获取个人或少数人的利益,违背了这五条原则的精神,搞了很多华而不实的作法,出现了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影响了合作社的规范发展。政府主管部门一定要加强领导,严格把关,最主要的是抓好落实《合作社法》,不要政出多门,不负责任的乱发有关违背《合作社法》精神的意见和要求,误导合作社的发展。要把落实《合作社法》精神,作为规范合作社发展的主要手段,不要抓了芝麻忘了西瓜。不久前,农业部、国家发改委等九部门下发了《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农村各级政府和领导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好这个文件精神,找出在发挥章程的规范作用、登记注册、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完善协调运转的组织机构、健全财务管理、收益分配公平合理等诸方面存在的问题,对症下药,采取措施。为了搞好合作社的规范发展,要在实际工作中,始终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坚持分类指导,坚持典型示范,坚持市场引导与政府监督相结合。对于那些为了谋取个人私利,投机专营,骗取政府有关部门信任,败坏合作社名声的,坚决予以取缔;对于那些由于没有认真学习落实《合作社法》,疏于管理,而损害农民利益的合作社应进行整顿。建议县以上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尽快建立或完善落实《合作社法》的组织机构,确定专人,做好工作,促进合作社的规范发展。当然《合作社法》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需要进一步修改。我们相信,修改后的《合作社法》将会更加有力促进合作社的规范发展。浙江省桐庐县在落实《合作社法》过程中,为了规范合作社的发展,成立了由财政、农业、工商、国税、银行等部门组成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各部门分工明确,各负其责。该县还出台了《关于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意见》,规定了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标准,并对规范化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工商登记、章程制度、股金组织机构、民主管理等十个方面。对这些规范要求,县协调小组还制定了定期考核、动态管理的办法,效果十分显著。

  二、落实《专业合作社法》,增强合作社内生活力

  专业合作社怎样才能增强自身的内生活力?搞好民主管理,充分发挥农民社员的主人翁作用是十分重要的途径。《合作社法》在第一章第二条就指出合作社“是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第三条把“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作为合作社应遵循的五项原则之一提出。第三章第十六条在谈到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享有的权利时首先就指出“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综上可见,民主管理对于合作社的发展是多么重要。但是,有些合作社的负责人靠着自身投资的大股或掌控的一些权力,违背《合作社法》中民主管理的有关规定,一人或少数人说了算,严重挫伤了农民办社的积极性,使合作社或成为空壳或是一潭死水。政府主管部门领导同志要深刻认识到,民主管理对合作社增强内生活力的重要性。切实做到一要提高合作社负责人的民主管理意识,使负责人认识到民主管理不是可抓可不抓,而是按照《合作社法》规定,非抓不可。通过培训学习落实好《合作社法》中关于民主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别是建立健全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三会”制度、一人一票的基本表决权和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享有的附加表决权制度、盈余分配等民主理财制度,从中找出问题,研究改进措施,真正做到“民办、民管、民受益”。同时还要选择好一心一意为农民服务,民主管理意识较强的能人作为合作社负责人。实践证明,合作社负责人民主管理意识如何,直接影响着合作社社员主人翁作用的发挥,影响着合作社的持续健康发展。二要组织合作社社员深入开展学习《合作社法》,增强民主管理意识,为合作社的持续健康发展,自觉发挥主人翁作用。实行民主管理是《合作社法》赋予每个社员的权力,不仅是合作社负责人一个人的事情,要想方设法使广大社员充分享受到这一权利,树立“我是合作社的主人”的观念,主动关心合作社,积极为合作社献计献策。三要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监事会要依靠群众,认真负责地监督检查合作社是否有违背《合作社法》中关于民主管理的的作法,有无侵犯农民利益的事情,及时提出监督意见。通过抓好民主管理,使合作社上下一条心,拧成一股绳,增强凝聚力,抱团闯市场。山东省宁阳县磁窑镇大磨庄村合作社的负责人,在带领社员增收致富的同时,自觉抓好民主管理工作。在这里社员群众享受着平等的共同管理合作社事务的权利,享受着愉快的“合作”生活。他们有意见说意见,有困难说困难,对合作社的事情人人都有发言权,人人都可以参与决策。财务公开让成员明明白白,小到工作人员的手机费、工资,大到项目建设投资都能定期在公开栏里看的清清楚楚。能人治社与民主管理相得益彰。有了难题理事会先进行研究,拿出意见,然后分头和成员商议,统一思想后再实施去干。民主管理有力增强了合作社的内生活力。

  三、落实《专业合作社法》,排除行政干预

  农民合作社要想持续健康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扶持,但我们需要的是扶持,不是干预,更不是包办代替。否则合作社不但不会持续健康发展,反而会走向反面。多年来,我们的有些政府部门习惯于发号令、下文件,摆不正自己的位置。习近平总书记最近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指出,“政府是执法主体”,“各级政府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农村各级政府一定要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办社。严格按照《合作社法》的精神指导合作社的工作,不搞各种形式的行政干预。

  依法办社,首先要求农村各级党组织和政府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合作社法》的精神,要树立法治观念。坚决贯彻落实《合作社法》,用《合作社法》这个有力武器指导工作,做到多支持,不干预;多参谋,不包办。在制定政策和实施措施上都要符合《合作社法》的精神,不要靠拍脑门办事,按照个人意愿干预合作社的正常工作。我们的责任是引导合作社学习落实好《合作社法》,使其规范发展,增强其内生活力,而不是靠主观臆断给合作社下指示,定目标,束缚合作社手脚。

  依法办社,就是要求合作社负责人按照《合作社法》精神,克服依赖思想,不要把希望只寄托在政府的扶持帮助上,甘当伸手派。要依靠群众,敢于创新,搞活合作社内部机制,使合作社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积极参与市场竞争,不断提高经济效益。

  依法办社,就是要认真落实《合作社法》中关于抓好民主管理的一系列规定,使农民社员真正成为合作社的主人,使他们在合作社的重大问题上有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使合作社真正成为“民办、民管、民受益”的集体。

  农村各级党组织和政府一定要维护《合作社法》的权威,带领合作社要尊法、学法、守法、落实法,要认识到《合作社法》是排除各种形式行政干预的最有力武器,在当前党中央提出依法治国的形势下,贯彻落实《合作社法》对农民合作社来说是难得机遇。农村各级干部以及合作社负责人一定要做到,违背《合作社法》精神,侵犯农民利益的事坚决不做。要发扬民主作风,依靠群众研究商讨合作社发展大计,不断创造农民合作社蓬勃发展的好局面。

  (作者系天津河北区商委退休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