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莱宣判三起制售“毒豆芽”案 三被告获刑

26.11.2014  10:16

  山东烟台蓬莱市人民法院日前集中宣判三起制售“毒豆芽”案件,三名被告人李某、徐某和王某一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

  去年八月份,蓬莱市公安机关先后查获了三家制售“毒豆芽”的黑作坊,并在这三家作坊中扣押生产加工绿豆芽的添加物,及绿豆芽半成品共四千多斤。蓬莱市人民法院刑事庭法官杨军介绍说:“从公安机关报到相关鉴定部门,鉴定检测的,他们成产的成品半成品豆芽中,均含有6-苄基腺嘌呤,6-苄基腺嘌呤这个东西从2011年11月份国家质检总局已经明令禁止不得在食品中予以添加。”

  经查,三名被告人在2011年到2013年间,在自家的作坊里生产绿豆芽,违规添加无根绿豆芽素,芽康宝、AB粉等添加剂,生产出来的豆芽大多在我市城区市场内进行批发零售,也有部分直接销往餐馆食堂。经相关机构检测,三名被告人加工豆芽过程中使用的添加剂原料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被告人李某告诉记者:“添加了这种物质的豆芽不长根,刺激的口感肯定是好一点,产量来说能高产一点吧。颜色基本没有什么,但是还是卖相好,看起来就是好看。”

  为了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食品安全,蓬莱市人民法院依据已查明的事实对三名被告人予以重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杨军告诉记者:“食品安全也是大家比较关注的,社会上关注度比较高,老百姓对这些行为也是深恶痛绝,食品安全案件给我们日常生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很大危害,所以近期我们针对这样的案件坚持从重从快处罚,加大处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