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出台意见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近日,青岛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意见》,明确工作原则,提出加强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工作机制建设、业务建设等四项任务,确定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拓展覆盖进程,强调完善协调联动、协议履行、经费保障、应急处置等四项机制,进一步推动人民调解在更高层次、更广领域发挥积极作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是加强组织建设。重点做好依法规范设立、规范调解场所与名称、拓展组织覆盖面等三方面工作。市、区(市)两级主管部门(单位),严格按照《人民调解法》规定,依托行业协会或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要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悬挂统一的人民调解工作标识,公示人民调解受案范围、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以及人民调解员相关信息。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在特定场所设立的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名称要统一规范。在矛盾纠纷集中的行业、领域设立独立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矛盾纠纷相对较少的行业、领域,依托现有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室。力争在2015 年底前,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基本覆盖交通、医疗、劳动、物业、食品药品、消费者权益保护、涉农等重点行业和领域,以及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2016年底前,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延伸到环保、旅游、城市建设、征地拆迁、生产安全、知识产权、保险理赔、装修装饰等行业和领域。
二是加强队伍建设。重点做好人民调解员选配、业务培训和日常管理、人才库建设三项工作。各区(市)为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3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按照区(市)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司法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分期分批组织培训。新任人民调解员经司法行政机关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对工作不称职的人民调解员,及时予以解聘。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 积极组建本调解组织调解员人才库。纳入人才库管理的人员既可在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中担任调解员,也可在司法行政机关的统一调度下,为其他调解组织提供专业咨询和业务指导。
三是加强机制建设。着力完善协调联动、协议履行、经费保障、应急处置四项机制。在不同的人民调解组织之间以及法院、检察院和双方当事人所在单位之间,建立健全委托调解、协助调解等衔接联动机制,必要时实行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联合调解。在能够建立责任保险制度的行业和领域,鼓励建立人民调解与保险公司理赔相互衔接的协议履行机制,规范责任机构和人员投保、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保险公司赔付的相关责任及衔接,解决好“投保容易理赔难”问题。在不能建立责任保险制度的行业和领域,探索建立风险责任保证金制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司法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定特定行业、领域突发矛盾纠纷的应急预案,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和任务分工,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四是加强业务建设。严格依法开展人民调解工作,自觉遵守纠纷受理、权利义务告知、调解、人民调解协议书制作和履行、回访等程序,规范使用司法部统一的人民调解业务格式文书,依法引导做好司法确认工作,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档案管理、信息报送等工作制度。
五是加强组织领导。着重抓好组织机构、工作责任和宣传引导三项工作。成立了市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市司法局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各级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推动同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成立工作办公室,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协调推动本行业、本领域的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和工作开展。各级综治部门负责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和其他综合性调解组织的衔接联动。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可行性调研及筹建工作。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依法设立、依法运行。各级人民法院负责加强业务指导,促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依法规范开展。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鼓励工作创新,及时总结成功经验和做法,吸引和鼓励更多的社会资源投入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