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行政处罚决定需7天内通过门户网站公示

12.01.2016  09:38
近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的公开给出了路线图和时间表。

  近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的公开给出了路线图和时间表。其中明确要求,各市、县政府工作部门要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做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意见提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应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全面、完整、规范、清晰、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此外,山东还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的公开公示设定了时间限制。其中,省级各有关部门需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并将公示内容同步推送至“信用中国”“信用山东”网站、省政府门户网站;各市、县政府工作部门要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的门户网站及本级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并将公示内容同步推送至“信用中国”“信用山东”网站、省政府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