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补助困境儿童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

13.09.2014  10:19

  他们不是孤儿,但在成长过程中却遇到父母重残重病等特殊困难境遇,甚至没有父母照料,这些未满18周岁的孩子被称为“困境儿童”。目前在我省,这样的孩子有13000多名。

  日前,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建立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困境儿童纳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 背景:全省13000余名困境儿童需救助   “2008年,山东就在全国率先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省民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山东集中和分散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分别达到每人每月1200元和720元,能较好地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但在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过程中,我们发现还有一些在出生、发育和成长过程中,遇到特殊困难境遇或失去父母照顾的未满18周岁的儿童,生活在困境之中。”   “特别是今年,在济南市儿童福利院开展的‘婴儿安全岛’试点,短短一个月,接收弃婴达161名。”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处相关负责人介绍,“婴儿安全岛”的试点证明,社会上确有大量家庭无力保障的重残和重病孩子,亟需政府和社会给予救助和保障。“在这种背景下,山东在落实好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基础上,在全省建立了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据调查,目前,我省共有困境儿童13000余名,今年省级财政共列支资金2500余万元,用于支持各地建立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   对困境儿童,《意见》作出了详细界定:在出生、发育和成长过程中遇到特殊困难境遇或失去父母照顾的未满18周岁的儿童。主要包括:父母同时具有重残、重病、服刑、被强制戒毒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等任一情形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有上款情形之一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经诊断身体重残、患有大病或罕见病,需长期治疗的贫困家庭的儿童。   根据《意见》,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自2014年1月1日起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发放标准。对于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因父母重度残疾或服刑等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其基本生活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执行。对于己享受城乡低保救助和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困境儿童,可采取补差的方法,落实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费。   同时,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由县级民政部门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及时发放到监护人。困境儿童成年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等相应福利保障待遇。具备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在全日制学校继续就读的成年困境儿童,发放不低于6个月的基本生活费后,自下月起停止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待遇。 办理:向户籍地街道办或乡镇政府申请   据介绍,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按照个人或监护人申请、街道(乡镇)初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建档的程序组织实施,由困境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对拟享受困境儿童待遇的儿童,县级民政部门要在其所在社区(村)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对象,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审批,在审查乡镇(街道)初核情况和困境儿童有关证明材料的基础上,对申请人是否享受基本生活费待遇作出决定。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所需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负担。”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省级财政按省级确定的发放标准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补助20%、30%、40%,对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中的高青县、利津县、荣成市补助30%,对其他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补助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