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在服务区睡了一觉竟要缴“超时费” 山东也有这规定

10.11.2015  09:15

在高速公路行车超时也会被罚款。广西一名司机近日就因在高速公路上超时行驶被要求收2400元“超时费”。

调查显示,全国有多个省区有针对超时车辆收取“超时费”的规定。收取“超时费”,究竟是一种打击偷逃通行费等违法行为的合规手段,还是一种说不清道不明的乱收费?

司机:休息超时被罚喊冤

广西一名黄姓司机近日向媒体投诉称,他开车走高速公路从南宁回凭祥,因为比正常情况多花了2个多小时,下高速时被告知要交“超时费”,同时收费站称,今年此车已累计超时20多次,需补交“超时费”2400元。黄先生则称,自己超时均是由于在服务区睡觉休息所致,缴纳“超时费”不合理。

对于这一事件,崇左高速公路运营有限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公司发现此车今年以来有20多次在高速公路区间“短距长时”通行记录。由于车主无法对这些“短距长时”的情况进行有效解释,收费人员就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其补缴通行费。

据了解,上述规定是指200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与自治区物价局下发的一份文件。该文件规定,超时车辆是指在入口收费站领通行卡至出口收费站的时间超过12小时的车辆。对于超时车辆,在路段畅通的情况下,按距离本出口收费站最远的入口收费站计收通行费;在路段不畅通的情况下,或者由于车辆事故、修理、食宿等其他原因造成超时,司机能提供相关有效证明的,按通行卡显示的入口收费站计收通行费。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相关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2011年他们已要求高速公路各运营公司暂停收取“超时费”,运营公司内部也下发了相关通知,此次事件发生与培训不到位有关。

据介绍,经过进一步沟通,高速公路运营公司最终并未向黄先生收取超时费,运营公司已对有关人员加强了培训。

事实上,收取“超时费”的规定在全国多个省区存在。记者查询发现,河北、山东、甘肃、黑龙江等省份此前出台的高速公路收费办法中均有关于收取“超时费”的规定。

质疑:“超时费”涉嫌乱收费?

一些交通系统人士表示,收取“超时费”主要是为了防范过往车辆的偷逃交通费等违法行为。

据介绍,在现有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模式下,一些车辆可以通过换卡、“U转”等方式偷逃通行费。例如,甲车与乙车从同一高速路段相向开出,途中交换入口通行卡,再分别到对方车辆入口附近某一收费站缴费离开,便可“省下”大半路费,但通过时间远超过正常行驶车辆;车辆从收费站进入高速公路后,经过长时间行驶后,不在其他任何收费站下道,又返回入口收费站或距离入口收费站较近的收费站下高速,也会出现“短距长时”问题。上述交通系统人士表示,由于现有监控手段有限,只能采取对异常车辆收取“超时费”这一手段来限制上述行为。

但不少受访人士认为,相关部门和企业只是从自身利益和便利角度考虑出台这一规定,缺乏法律依据,具体执行也不合理。记者了解到,《道路交通安全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交通法规均未明确“超时费”规定。 (据新华社南宁11月9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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