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用认定工作的通知

27.07.2016  15:39

鲁建节科字[2016]10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依据《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有关规定,自2013年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立实施了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用认定(以下简称“认定”)制度,推广了一大批成熟适用的材料、技术、产品,为我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深入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为进一步规范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用认定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简政放权,优化工作流程

   (一)继续下放部分认定事项。在已下放4大类、27种产品实施权限的基础上,向设区市再下放5种产品(系统)的认定事项(详见附件1)。各设区市按照规定程序完成认定工作后,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公示、统一编号并核发证书。条件成熟时,将逐步扩大委托下放范围,建立完善分级管理、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

   (二)取消认定抽检环节。自2016年9月1日起,对申请认定的技术产品不再进行现场抽样检测,由企业提供有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具体条件详见附件2)出具的型式检验检测报告,报告日期距申请日期应在6个月之内,报告应针对同一批次技术产品、由同一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指标满足产品认定检测标准的,作为核发认定证书的依据。检测报告存在伪造、涂改等情况的,一经查实,撤销企业认定证书并向社会通报,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检测机构应当配合认定主管部门,做好机构资质、检测报告的查询、说明等工作,并对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凡出具虚假报告的,一经查实,将通报相关主管部门,3年内不再采信其出具的检测报告。

   (三)改进现场考察工作。申报资料符合要求的,应进行现场考察,热计量表(系统)、温度调控装置、气候补偿器、太阳能光热系统、地源热泵空调系统、智能电表、节能监测系统、节能设计软件等8种产品取消现场考察。申请复审换证的,由各设区市组织实施现场复查工作,认定有效期内信誉良好、复审资料齐全的,可简化专家评审程序。

   (四)积极推进网上办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于今年上线运行“山东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认定申请、审核、审批网上办理,认定进度、结果网上查询,规范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透明度。

   二、加强技术审查,严格执行标准

   (一)明确技术审查重点。在资料审查时,应重点审核企业提供的检测报告是否符合产品标准;在现场考察时,应重点核查企业的生产工艺、设备、原材料等是否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在换证现场复查时,应重点核查原材料、生产车间、生产工艺等是否发生较大变化,生产装备等是否正常运行。

   (二)修订完善认定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标准颁布情况,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调整8类产品(系统)的认定检测标准(详见附件3)。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及时公布、调整产品认定检测标准,组织编制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生产标准、技术规程、标准图集等,修订完善认定现场考察标准,为提高产品质量和工程应用水平奠定基础。

   (三)指导完善企业标准。对执行企业标准的产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对企业标准进行技术审查,由企业修订完善后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对委托下放的产品,各市要主动为企业提供政策解答、技术咨询、信息检索等服务。

   三、强化过程监管,营造良好环境

   (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认定技术产品进行不定期抽检。抽检不合格的,按照《山东省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用认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限期进行整改。对认定工作中遇到的无明确规定的问题,将组织有关管理人员、专家等进行集体研究,并形成会议纪要,作为指导认定工作的依据。各市要加强对认定产品的动态监管,在认定有效期内,应对认定企业至少进行1次现场核查,调度了解认定产品的生产、应用情况。有条件的地区,可参照省里的做法,委托进行第三方抽样复检。

   (二)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依托“山东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管理信息系统”,设立“企业诚信档案”,逐步建立覆盖生产、流通、使用、售后服务等全过程的企业质量信用信息数据库,纳入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研究制定认定企业诚信建设实施办法,界定失信行为和诚信行为,明确奖惩措施。建立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质量信用通报制度,曝光不良失信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启用新版认定证书。自2016年9月1日起,统一启用新版认定证书。新版认定证书分为一正、一副两份,型式相同,效力相同。证书中将增加“认定企业及产品基本信息”栏目,注明产品执行标准、主要指标、适用范围等,便于用户直观了解产品情况。已核发的认定证书仍然有效,有效期满后换发新版证书。

   (四)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各市要自觉维护认定制度的统一性和权威性,着力构建开放共享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推广机制,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认定产品在全省范围内的应用。支持有关行业协会、社会机构等发挥技术支撑和桥梁纽带作用,在各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参与现场考察、技术评审等工作,组织企业加强行业自律,自觉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附件: 1、委托下放技术产品目录

    2、认定检测机构条件

    3、部分产品认定检测标准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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