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挂靠我厅社会团体管理工作的通知

28.11.2014  17:28

鲁教法发〔2014〕3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有关社会团体:

      为适应政府转变职能需要,依照政社分开原则,规范理顺我厅与有关社会团体的关系,完善有关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结构,推动有关社会团体依法依规自主运行,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挂靠我厅社会团体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兼职行为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领导班子建设做好换届选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组通字〔2003〕23号)和《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组发〔2014〕27号)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一般不在社会团体中兼职,确因特殊情况需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退(离)休领导干部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兼职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厅机关公务员、厅属单位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中兼职的,要按上述规定予以规范。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要辞去兼任职务,确需兼任的须在2014年12月31日前履行完审批等有关手续。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兼职期间违规领取的报酬,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规范财务管理

社会团体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财务法律法规及会计工作规范,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制度,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单独建立财务账目,资金账目要与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分离。合理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并及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收取会费应出具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杜绝强制入会、摊派会费、强行服务、搭车收费等行为。定期公开会费收支情况。活动资金应当用于与章程相符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应当将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要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财务审计和检查。社会团体主要负责人离任时,应按规定进行离任审计。

厅机关处室、单位所用经费不得在社会团体业务活动中列支,更不能将社会团体经费私设“小金库”。对违反规定的处室、单位负责人要追究责任。

三、规范活动管理

社会团体要严格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具有最近三次年检为合格及以上等次,或者最近一次年检合格以上等次且社会组织评估结果为3A以上资质,由省民政厅审查后,报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进行审核,并按程序报请省委、省政府批准,待批准后由省民政厅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坚持非营利性原则,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评选对象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与营利性机构合作举办或者委托营利性机构举办;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提供展览会、交易会、研讨会、培训、出国考察等方面服务。开展涉外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社会团体不能利用行政权力开展工作,更不能利用行政权力进行收费、开展与经济挂钩的活动。我厅委托社会团体开展活动或向其购买社会服务,有关处室、单位要提出申请,经厅长办公会研究批准。未经批准不得以我厅名义开展活动,不得以我厅及机关处室、厅属单位的名义发文或联合发文。受委托或我厅向其购买社会服务的社会团体,应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3年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资格。鼓励社会团体积极参加登记机关的评估,为优先获得承接政府转移职能、购买服务创造条件。

四、规范内部治理结构

社会团体是独立法人单位,应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要有独立的办公场所,有专职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厅机关、厅属单位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等。要遵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规范章程建设,确保合法合规;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财务公开、人事管理、诚信自律等规章制度,建立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层的职业化和专业化,强化领导班子建设。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社会团体承担。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在该社会团体的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开展活动,其发展的会员属于该社会团体的会员,其收取的会费属于该社会团体所有。社会团体被注销或者被撤销登记的,其所属的分支机构同时注销。有分支机构的社会团体要切实履行法人职责、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内部运行规章制度。

社会团体要按规定及时参加登记机关的年检,被登记机关给予撤销处罚或自主提出注销的,要按规定进行清算,办理有关手续。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有关社会团体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清理、规范工作,该项工作务必于今年12月31日前完成。今年年底,政法处将会同人事处、财务处、纪检组对清理、规范情况进行抽查。

山东省教育厅

201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