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规范校外培训机构 禁止到中小学内宣传招生

22.03.2019  11:10

    校外培训机构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并在民政、机构编制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进行法人登记后,方可从事相关教育培训活动;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年检年报公示制度、黑白名单制度、“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工作机制……近日,山东省印发《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规范和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

    意见要求,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审批登记。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场所条件、师资条件、管理条件等基本要求。其中,办学场所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教学用房不少于2/3,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提供寄宿的,生均宿舍使用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不得使用居民住宅,租赁或借用中小学校校舍、场地作为办学场所。用于办学的场所、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抗震、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并取得相应的安全证明材料。校外培训机构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并在民政、机构编制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进行法人登记后,方可从事相关教育培训活动。

    为规范培训行为,意见要求校外培训机构严格亮证办学,并与学生或其监护人签订书面培训合同,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须向审批机关备案,不得夸大宣传、虚假承诺。不得到中小学校内进行宣传或者招生,不得委托或者授权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进行招生。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据有关规定,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办学内容开展培训活动。对经批准的分支机构或者教学点应按照统一教学标准进行教学管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要加强师资培训,规范教师从教行为,建立完善有效的质量监控制度。

    在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方面,意见强调,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年检年报公示制度、黑白名单制度、“双随机、一公开”(在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等监管工作机制。各市、县(市、区)要通过政府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合格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和主要信息,并根据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和管理要求,建立负面清单,将有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列入黑名单,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相关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黑名单信息、抽查检查结果等及时归集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失信行为,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信用管理。

    根据意见,山东省建立由省教育厅牵头、有关部门协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各市、县(市、区)政府对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发展工作负总责,逐级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明确责任、细化分工、联动监管、有效落实。教育督导部门要将校外培训机构治理规范情况作为重要督导评估内容,评估结果列入对各级政府教育工作的评价指标体系,向社会公开,并作为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建立问责机制,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造成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人民群众反映特别强烈的地方及相关责任人要进行严肃问责。规范治理校外培训机构及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不力的县(市、区),不得申报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评估认定;已经通过认定的,要下发专项督导通知书,限期整改。(王桂利 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