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论证,让非法证据排除细则更管用

12.12.2014  13:39
      疲劳审讯有可能被明确为变相刑讯逼供。目前,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等共同参与的非法证据排除细则正在征求意见,涉及非法证据的范围是否扩大,疲劳审讯、超期羁押的被告人供述是否排除等问题(据12月8日《北京青年报》)。
      “非法证据排除”得到重视,既是司法进步的体现,也是防止冤假错案的现实需要。2005年和2010年的两起杀人案被害人突然出现,在起底冤假错案的同时,也引发舆论极大关注,推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出台。一起是佘祥林案,案发后,最高法起草了非法证据排除的有关规定,由于当时对此问题未达成共识,文件没有出台;一起是赵作海案,案发后,2010年5月3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初步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吸纳了有关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在立法层面正式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2013年,最高法出台《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非法供述证据的范围。
      “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近年来披露的冤假错案虽然都是若干年前办理的,发生冤假错案的也仅是极少数地方,但冤假错案不仅对当事人是一场灾难,而且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影响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影响国家长治久安。因此,确保办案质量,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是司法机关的重大责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重点提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走向法律化和制度化,对本轮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司法改革也起到重要的指引作用。
      对于刑讯逼供法律有明确界定,但是对于变相刑讯逼供的规定还是空白。据介绍,细则有望扩大非法证据的范围,采用诸如诱供、欺骗、指供、威胁本人、威胁证人、威胁被告人的家人等方法也被纳入考量范围。此外,疲劳审讯的口供是否应该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要不要把犯罪嫌疑人连续休息八小时作为一个法定的制度和规则?这些问题都有待研究。我们期待细则制定过程中,有关方面从科学和理性的角度出发,积极回应群众诉求,认真考虑执法司法的实际,进行充分论证,让非法证据排除细则更具刚性,更管用。
      非法证据排除细则出台箭在弦上,对于侦查机关而言,这意味着工作压力进一步加大,获取和固定证据能力的提升更加紧迫。从现在起就做好准备,是个不错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