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试行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纳入政绩考核

06.11.2014  17:57

   中国山东网11月6日讯 (记者 王晔)近日,济南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下发了《济南市食品安全工作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明确了政府、食品安全相关职能部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职情况置于社会监督之中。

  《办法》规定,各县(市)区政府、各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各行政区域、各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建立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并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范围。

  同时,济南市将严格落实属地和部门责任。《办法》中明确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各监管部门必须建立内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按照“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奖惩”的要求,划定监管责任区,明确监管责任人,落实具体奖励与惩罚办法,层层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除此之外,《办法》中指出,遇到问题,将严肃问责,责任追究一追到底。《办法》提到,对各县(市)区政府食品安全工作中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等11种情形的有关责任人,以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或乱作为的13种情形,将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或警告、记过或记大过等处分;情节严重的要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