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法官品质与司法公信力

03.09.2014  20:22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把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这是党中央第一次从党和国家全局的战略高度提出司法公信建设问题,意义重大,影响深远。这就要求我们重新审视、分析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因素,特别是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深入,法官在法律制度中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由此,法官的品质与追求越来越影响着司法公信力。本文试从三个方面加强法官品质与提升司法公信力关系。

  一、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因素之一:法官品质

  司法公信,体现的是人民群众对司法制度、司法机关、司法运行过程及结果的信任程度,反映的是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认知和认同状况。 司法的公信力在于公正司法能够为大众所感知和认可,从而获得普遍服从与信赖,直至升华为对司法的信仰。具体地说,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的认同,即寻求法院解决纠纷;相信法院依法、依据事实作出公正裁决;接受法院裁决结果,按照正当程序行使权利。

  纵观,我国自依法治国方略确定以来,尽管我们对法治社会的构建作出了不懈努力,然而由于制度与社会的原因,我国的法治进程仍然步履蹒跚,司法的现状离党和人民的满意还有相当差距,司法公信力的不足乃至缺失仍显而易见,甚至出现司法信任危机。表现为一些群众不相信法院,千方百计找关系、找门路,试图影响法院的裁判结果;相当一部分当事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甚至在审判和执行阶段转移财产,使法院确认的权利难以转化成现实的利益,致使在社会公众中产生“法律白条”的说法。涉诉信访持续高位运行,案件当事人“信访不信法”;“不上诉上访”、“不上诉上网”现象大量存在,这都表明了民众对司法的极度不信任。

  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固然有司法体制、法院管理、司法工作的着力点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存在错位等多方面的,但最直接的原因之一还是法官个体的原因,徒法不足于行,法官作为法律的实施者,其一言一行关乎法律的尊严。在民众眼里,法官就是司法机关和法律本身的化身,裁判公正与否直接关系到社会正义能否实现,影响着公众对法律制度的信心和信赖。换言之,法官的个人素质是影响司法公信力的至关重要因素。而法官的个人素质又包括专业素质和品质素养两大方面,两者之间的关系通俗的表述就是“”与“”的关系。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裁判经验、熟悉法律规范等专业素质是法官执业所必须具备的才能,是法官运用法律维护公正的前提条件;法官“”要求:法官职业道德是法官行为的基本准则,法官应具备良心、良知、良能和良行,只有高尚德行的法官才能更加准确地理解法律的精髓,更加正确、正当地运用法律,确保司法公正。尤其是在“司法公信力”问题上,法官的德行显得更为重要。因为让普通民众对法官的专业素质高低作出评价似乎有难度,但让他们对法官的德行进行评价更容易,普通大众更易于从法官的德行评价上得出司法是否公正的判断。

     二、司法公信力对法官品质的要求

    当前,针对社会转型期社会的价值取向日益呈现出多元化的形势,司法公信力基本要求的法官品质,必须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三个至上”为统领,努力践行“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内强素质保公正,外树形象促公信。

  要求之一:忠诚——政治本色。“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决定了中国司法制度的人民性,决定了中国的法官是人民的法官,在任何时候都应当坚定理想信念,坚定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始终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法官对党、国家和人民的忠诚,落脚于对法律的忠诚。对法律的忠诚,就是对党、国家和人民的忠诚。法官对法律忠诚,必须信仰法律、敬畏法律、坚守法律。信仰生力量,忠诚育勇气,在审案做事过程中,心里时刻装着法律,以法律为做人、做事、做官的底线。只有对法律心存敬畏,才能有底气、有勇气。信仰法律、敬畏法律最终落脚于坚守法律。对法律的坚守是法院的立院之基、法官的立身之本。

  要求之二:为民——本质要求。为民即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切实做到执法为民。一名法官没有亲民和爱民之心,那么一切都将是枉谈。亲民,就是要求法官要亲和群众,从思想感情上亲近、贴近群众,深度体察民情、深情关注民生、深切关心民疾。到群众中去,走群众路线,在司法实践中坚持以当事人为本,密切联系群众,强化司法为民意识,通过公正、高效的审判和优质、高效的服务,依法保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要求之三:公正高效——生命线。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是政法干警的神圣职责,更是人民法官最应追求的,面对社会各界对人民法院案件审理质量、效率的期望和要求越来越高,法官和法院必须要以“公正高效”为追求,法官要通过强化学习,提升素质,来使自己的综合司法能力和水平全面提高。而法院要通过管理机制和科学考核等方法来实现公正高效。

  要求之四:廉洁——基本操守。法官自身廉洁的底线是“不贪赃、不枉法”,这是最基本的底线,也是人民群众对法官很高的要求。要坚信“法官良知是最好的法律”、“法官人品决定司法产品质量”,要求法官始终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始终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优良作风,形成“法平如砥,执法如山”的职业信仰和道德信守;时刻以法官职业道德准则为参照,修身养性,淡泊名利,做到“德化于自身,德化于本职,德化于社会”;面对灯红酒绿、荣誉金钱、功名权力、美色的诱惑,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经得住考验、受得住委屈,做到“从容入世,清淡出尘”,“格在梅之上,品在竹之间”,对正义之事敢于为,对邪恶之事敢于不为。

  当然,除具备以上四点外还应具备诸如刚毅的秉性;严谨的作风;平和的德行,坦荡的胸襟。

  三、加强法官品质建设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途径

  厚德才能载法、德正方能法严。加强法官品质建设即职业道德建设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

  (一)从加强法官群体品质养成的角度看,重点做到:

  第一,用科学理论武装人,弘扬正气。思想是行为的先导。要把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作为队伍建设的灵魂工程、基础工程,坚持用有的放矢的方法引导干警做到“忠诚、为民、公正、廉洁”。坚持系统、准确地普及社会和法官道德知识,掌握好法官职业道德教育的基本方法,引导法官认清职业特点,增强职业责任感。

  第二,用健全的制度约束人,形成风气。按照《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行为规范》的要求,定岗定责,使干警知道应该怎样做才是一名道德高尚的法官;制定出配套的职业道德教育与廉政建设、行风建设、学创活动等相结合制度体系,并通过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召开座谈会,走访企事业单位,征求意见,接受人大、政协、新闻媒体等监督,把法官职业活动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使法官职业道德规范变成稳定的职业道德习惯。                 

    第三,以榜样的力量激励人,鼓舞士气。“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大力表彰具有时代特征的、优秀的法官道德典型,努力营造一个讲道德、学先进的氛围,使先进典型在职业道德教育中,真正起到引导、激励、启发和鼓舞的作用。同时,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在职业道德修养方面的表率作用。领导干部要从自己做起,真正做到守法自律,公道正直,言行一致,做到“动静言为,光明正大”。同时,坚持从优待警。关心和爱护干警,关心广大干警政治上的成长和进步,为他们岗位成才、建功立业创造条件。尤其对那些由于坚持原则、公正执法而遭到诬陷和非议的,要敢于为他们讲话,为他们撑腰壮胆,做他们的坚强后盾。体察干警疾苦,努力解决干警实际困难,尽力解除干警的后顾之忧,鼓舞士气,提高斗志。

  第四,用优秀的文化陶冶人。营造崇尚公正、高效、文明、廉洁的法院环境是培养法官良好职业道德的重要措施。法院文化既要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精髓,又要博采众长,打造积极向上的人文环境,扶正祛邪的浩然正气,廉洁自律的职业风尚,学术研究的浓烈氛围,开拓创新的群体意识。通过建立院史展览室、荣誉室、图书室、活动室,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举办读书会、报告会、研讨会等,促进法官良好的精神和品质的形成。

  (二)从加强法官个体品质的养成的角度分析,一般应通过以下方式来进行:

  1、善于学习。“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法官不仅要具备广博的法律知识和技能,而且必须具备广博的社会知识、自然科学知识和技能,更要具备优秀的品德。加强个人学习,既是法官提高个人修养的需要,更是法官承担司法责任的需要。

  2、内省明志。即省察克制,是中国传统文化中非常重视的个人修养方法。通过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认真检查,改正自己的缺点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法官在日常生活中,应当严格自律,行为检点,培养高尚的道德操守,成为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的楷模。”法官只有在日常生活和处理个人事务以及社会关系中模范地遵守社会公道,才能得到公众的尊敬,才能享有良好的个人声誉,树立法官的良好形象。

  3、慎独律己。“慎独”是我国古代儒家提倡的一种自我修养方法。刘少奇在《论共产党员修养》一书中强调了“慎独”的思想。他说:“对于一个认真修养的共产党员来说,即使在他个人独立工作,无人监督,有做出种种坏事的可能的时候,他能够慎独不做任何坏事。”这种自我约束,自觉严格要求自己的行为,既是良好的思想道德的表现,又是加强自我修养的方法。坚持这种方法,提高了自觉性,养成了习惯,思想道德修养就能达到一个新的境界。同样,“慎独”对于法官至关重要,就是法官没人监督、个人独处时,仍然能够小心谨慎,于“”“”处下功夫,自我节制、自我约束、自我管控。“慎独”的方法是防止腐败滋生的重要道德修养方法,“慎独”的功夫是检验法官品行高低的重要标准。

    总之,加强法官品质建设即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对于司法公信力的树立意义重大。需要高度重视,统筹规划,需要全体法官不懈努力,在内心深处筑成一道坚固的防腐壁垒,切实做到淡泊名利,无私奉献,尽职尽责,不辱使命,才能树立人民法官良好形象,增强司法公信力。 责任编辑:山东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