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申诉人点赞检律“剥洋葱”式办案

13.04.2016  20:35

近日,寿光市检察院向申诉人朱启文足额发放7.98万元国家赔偿金,同时协调法律援助律师帮助他就11.7万元工程款纠纷提起了民事诉讼,对其他无理诉求予以驳回并释法说理,得到申诉人认可。申诉人送来“秉公执法党放心,公平正义民满意”的锦旗,给检察官和律师点赞。

今年3月初,申诉人朱启文来到寿光市检察院控申接访大厅。他60多岁,身材瘦小,情绪比较激动,向控申接访人员诉说了一个多小时,反映他曾因一起“刑事案件”被羁押一年,要求申请国家赔偿;因被羁押导致两份工程合同无法履行,交付对方的60万元保证金被没收,要求赔偿等等。

“申诉人朱启文将各种诉求一揽子提出,案情复杂,表述不清,接访人员耐心地帮他进行了梳理,”寿光市检察院控申科负责人介绍,“我们采取了层层‘剥洋葱’式的审查办理方法,对‘申请国家赔偿’这一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核心诉求依法导入程序办理,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外围诉求进行‘外包’,与值班律师做好衔接,对无理诉求依法答疑解惑,做到了让申诉人满意。”

原来,申诉人朱启文反映的核心问题源于2010年的一起“刑事案件”。2010年10月,他与寿光市一建筑公司因工程结算、工资发放等问题产生纠纷,他本人存在指使他人编造工单、多领工资2.6万元等行为。

当年11月7日,朱启文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被检察院批准逮捕,经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由于证据发生变化,朱启文被法院改为取保候审并当日释放。最终,法院将该案按撤诉处理。

潍坊市检察院国家赔偿办公室主任介绍,申诉人一般需持有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等,才能向检察机关申请国家赔偿。为让申诉人能够顺利申请赔偿,寿光市检察院自我加压,敢于担当,多次向潍坊市检察院请示汇报后,于2015年11月,依法认定朱启文的行为属民事欺诈,不构成犯罪,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为申诉人申请国家赔偿做好清障、打下基础。

今年3月,受理国家赔偿申请后,该院又及时立案、迅速办理,作出了赔偿决定。一方面,确定朱启文被羁押363天,赔偿人身自由权赔偿金7.98万元;另一方面,认定朱启文因批捕被羁押致使劳务合同无法履行造成60万元保证金的损失,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不予赔偿。针对不予赔偿部分,他们实行“书面说理与当面释法”相结合,向申诉人把法理、道理、情理说透。

同时,针对朱启文提出的与寿光市某建筑公司的工程款纠纷,寿光市检察院按照与市司法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律师介入涉检信访疑难案件的办法(试行)》,协调市司法局为他安排了一名经验丰富的法律援助律师,免费代理民事诉讼,帮助他追回损失。目前,寿光联邦律师事务范光利律师已代其对其中符合法律规定的11.7万元工程款提起民事诉讼。

范律师认为,在这起案件中,寿光市检察院用“剥洋葱”的方法办理,既解决涉检诉求,又通过律师参与化解工作机制解决非涉检诉求,也绝不突破法律底线解决无理要求,依法据理,工作有整体感、层次感,树立了司法公信力,做到了让申诉人信服。

据了解,今年以来,潍坊市两级检察院已通过司法局、律师协会与30家律师事务所建立联系,邀请260名律师轮流入驻检察院值班、参与化解息诉类似涉法涉诉信访案件28件,代理申诉1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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