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结伴为他人盖房受伤,谁该担责?
【案例】
2015年7月的一天,刘某一脸愁容来到律师事务所,诉说自己遇到的烦心事。原来,去年7月初,刘某、王某等六人结伴给李某盖平房。期间,王某乘坐李某驾驶的三轮车去拉水泥搅拌机。在返回途中,因李某驾车不慎,导致三轮车上的水泥搅拌机歪倒砸伤王某的左腿,造成王某左腿骨折。为帮助王某治疗腿伤,刘某为其垫付医疗费1万余元。王某出院后,向李某索要赔偿未果,将刘某、李某诉诸法院,要求两人赔偿其损失。
律师经过对事发经过以及案件证据的了解,认为王某向刘某主张权利属于诉讼主体错误,刘某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案经莱城区人民法院审理,采纳了律师观点,判决李某承担90%的赔偿责任,同时,王某因存在一定过错,应当自行承担10%的责任。
【提示】
山东鲁泰律师事务所苏瑞云律师提示:主张人身权、健康权等人身损害权利,应当按照事件发生的真实过程,合理确定法律责任主体。王某和刘某等六人系结伴为他人提供劳务,六人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或者劳动关系,因此六人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他们之间排除互相侵害,互不负法律责任。王某在为李某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应当由李某承担责任,刘某没有义务承担法律责任。
【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