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利剑】老师课堂上公然猥亵女童 检察院抗诉由1年改判12年

02.06.2015  10:48

作为受人尊敬的老师,在课堂内公然把魔掌伸向女童,近日,因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的原巨野县某小学教师张某经巨野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后被改判有期徒刑十二年。
      在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在担任巨野县某小学老师期间,在教室内上课时,利用到学生课桌前讲题之机,多次分别对4名未满14周岁的女学生高某某、唐某某、付某某、孔某某采取摸乳房的方式进行猥亵。同时,被告人张某利用在其家办补习班辅导女学生做作业之机,采取摸乳房的方式多次对补习班女学生进行猥亵。
      巨野县检察院于2010年12月22日就被告人张某猥亵儿童案,向巨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县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8月16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发回重审,县法院于2014年11月27日仍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巨野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明显不当,遂依法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菏泽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人民教师,却道德败坏,公然在教室内猥亵多名未成年女生,犯罪动机极其卑劣,社会影响极坏,依法应从重处罚,抗诉机关提出的抗诉理由于法有据,应予支持,遂依法改判。
      在办理此案过程中,被告人的妻子陈某伙同朱某某,为帮助张某开脱其涉嫌猥亵儿童犯罪的罪责,以唆使、请求、威吓等手段,多次非法要求案件的被害人、证人出具虚假陈述、证言,多名被害人和证人在他们的干扰下,证言反复,陈述不稳,严重影响了案件事实的认定,在检、法两家的案件沟通交流过程中,有的办案人员甚至出现了该案可能无罪的认识。致使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延期审理和抗诉程序,迟迟不能做出终审判决。为固定证据,彻查此案,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在此案侦查过程中涉嫌妨害作证的陈某、朱某某分别立案侦查,后经巨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均被以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张某猥亵儿童案已尘埃落定,但却留给我们很多的思考和警示。
      办案检察官分析,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不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亵对象。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容易受到犯罪侵害,特别是遭受性侵害。此类案件频发的原因,首先是由于性教育的缺乏,部分低龄儿童未能意识到嫌疑人的行为是在严重侵犯自己的权益,应当让孩子们知道哪些部位是男生女生的隐私部位,这些部位是不可以随便让别人看或者碰的。
      在本案中,从小学三年级开始在长达数年的时间内高某某都遭受着张某的猥亵,经历着本不该有的噩梦,而在这里数年内,父母竟没有察觉到,可见这不仅仅是家庭教育的缺失,父母和孩子连最基本的谈心和交流恐怕也少之又少。
      而本案中的部分被害人和证人不是积极伸张正义,却为了所谓的“情面”出具虚假陈述、证言,使犯罪嫌疑人迟迟得不到应有的惩罚,这是非常值得反思的地方。
      作为被告人的妻子陈某,她不仅不为争取丈夫的宽大处理而积极配合,反而干扰办案严重妨害了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妨害了司法公正,理应得到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