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调整生育保险待遇 女职工生育津贴按158天计算

23.05.2016  15:46

  记者从泰安市卫计委了解到,泰安市人社局、财政局、卫计委印发了《关于调整生育保险待遇的通知》,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进行调整:

  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按158天计算;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生育津贴按15天计算,医疗费300元;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生育津贴按42天计算,医疗费600元。

  2016年1月22日以后生育的职工,按照通知规定的天数计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