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细化政采信息公开要求

29.07.2015  18:13

 

财政部日前印发《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公开目标导向,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开范围、公开主体、公开渠道、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和监管处罚信息的公开要求等内容,确保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及时、完整、准确。 公开透明是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的重要原则。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既是全面深化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强改进社会监督,提升政府公信力的重要举措,对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从不同层面和角度提出了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推进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的新要求,并确定了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公开的目标导向。为此,《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法公开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并按照财政预决算公开的要求,公布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安排及执行的总体情况,实现从采购预算到采购过程及采购结果的全过程信息公开。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将政府采购活动置于阳光之下,管好“乱伸的权力之手”。 《通知》提出,建立健全责任明确的工作机制、简便顺畅的操作流程和集中统一的发布渠道,确保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及时、完整、准确,实现政府采购信息的全流程公开透明是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 《通知》还明确,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范围主要包括采购项目信息、监管处罚信息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其中,采购项目信息,包括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等信息,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公开;监管处罚信息,包括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以及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信息,由财政部门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由相关主体依法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公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通知》重点对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中标、成交结果,采购文件,更正事项,采购合同,单一来源公示,终止公告,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等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做了规范和细化,进一步明确了相关信息的公开内容、公开时限等相关要求,以此确保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发布的及时、完整、准确。其中特别强调,2015年3月1日以后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未按要求公告的,应当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补充公告。 在监管处罚信息公开方面,《通知》重点对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公告,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公告,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公告等监管处罚信息的公开做了细化规定。 此外,《通知》还对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技术保障、强化监督检查、做好跟踪回应等方面内容提出明确要求。 业内专家表示,《通知》对整个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范围、公开主体的责任、处罚和监督等各个方面都做了非常多的具体的要求,可操作性强。同时,《通知》对这些公示的时间和范围等具体的细节规定的都很到位,较以往的信息公开规定有很大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