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10月1日起将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

03.08.2016  21:05

   中国山东网8月3日讯 (记者 董理) 3日上午,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2016年上半年全省市场主体发展情况。山东省工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田治颖表示,截至今年6月底,山东省共核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89.1万份。未来,将自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

  田治颖介绍,去年以来,全省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积极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和工商注册便利化向纵深发展,与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省质监局等部门密切配合,不断加强对“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的跟踪评估和检查指导。目前,全省共核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89.1万份,其中:新登记企业39.94万户;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49.15万份,换照率33.13%。加快全省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应用开发,全省系统共向企业累计发放私钥版电子营业执照1070张,公钥版42681份。

  记者了解到,为继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明确提出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五证合一”是在全面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再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实行的登记条件、登记程序、登记申请文书材料规范和营业执照样式与“三证合一”改革相同。改革后,企业申请设立登记的、原执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依法核发、换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不再另行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对于已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企业,不再收缴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原要求企业使用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办理相关业务的,一律改为使用营业执照办理。

  工作模式方面,同“三证合一”一样,“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全面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的工作模式,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表格”,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登记部门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相关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田治颖表示,2018年1月1日前,原发证照继续有效,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未换发的证照不再有效。已按照“三证合一”登记模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五证合一”登记,由登记机关将相关登记信息发送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计机构等单位。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原有验证和换证要求企业报送的事项经整合后纳入企业年度报告内容,由企业自行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作者:董理         编辑:温伟伟        责任编辑:胡立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