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城通报6起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07.09.2016  21:03
为进一步严明纪律,正风肃纪,传导压力,形成震慑,山东聊城市纪委对近期查处的6起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典型问题发出通报。

  为进一步严明纪律,正风肃纪,传导压力,形成震慑,山东聊城市纪委对近期查处的6起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典型问题发出通报。

  冠县贾镇许辛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许之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问题。许之栋任职期间,于2015年2月,采取抓阄方式,将村集体的一处坑塘发包给本村村民,承包期10年,承包方案及承包结果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将村集体窑厂复耕土地19亩发包给本村村民,承包期10年,违反了《山东省实施办法》关于机动地“承包期不得超过3年”的规定。许之栋作为村党支部书记对此负主要责任,贾镇党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莘县燕塔街道金都居民小组(原大刘庄村)党支部原书记、小组组长刘孟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问题。刘孟良任职期间,于2011年11月,未经民主决策程序,与莘县佳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共建协议,对村集体办公室拆除重建,由双方共同使用;于2014年5月,在该县外贸供销片区拆迁改造过程中,未将村集体土地补偿款993万元入村集体账即发放给村民。刘孟良作为村党支部书记对此负主要责任,燕塔街道党委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给予同案人员金都居民小组党支部委员、居民小组会计邱文秀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东阿县姜楼镇胡庄村党支部原书记胡长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问题。胡长乾任职期间,于2015年,与该村党支部委员、村委会主任胡长红及村委委员谭淑华(群众)商议,在三人已从镇政府领取固定工资的情况下,从村集体账户以村干部工资名义违规领取8500元,其中胡长乾领取2500元,胡长红、谭淑华各领取3000元;于2011年至2013年,胡长乾采取与胡长红共同签字报销的方式,用村集体资金报销应由其个人承担的礼金费用共计8150元。东阿县姜楼镇党委给予胡长乾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胡庄村党支部书记职务,给予胡长红党内警告处分,对谭淑华进行警示谈话,对三人违规领取的8500元予以收缴。

  高唐县赵寨子镇穆庄村党支部原书记穆守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问题。穆守庆任职期间,于2007年10月,擅自以村委会的名义,将村集体的6亩土地租赁给外村村民孔某用于项目建设,租赁价格每亩每年700元,租赁时间50年,租赁费共计21万元。2007年9月17日,穆守庆经手收取孔某10年租赁费4.2万元计入村集体账;2015年5月,又擅自以村委会的名义与孔某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孔某一次性交纳9万元作为后40年的租赁费,且此款项一直未收缴到位,给村集体造成重大损失。赵寨子镇党委将上述违纪行为与穆守庆的其他违纪行为合并处理,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高新区许营镇李楼村党支部副书记、村委委员李泽成违反廉洁纪律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等问题。2015年1月李泽成任村党支部副书记、村委委员后,于2016年5月,默许其子李柏荣非法占用集体土地400平方米建设房屋9间。1993年3月至2008年12月李泽成任村委会主任期间,分别于2004年7月、2005年7月,未经批准,非法出让、转让村集体土地两宗,后补办了相关手续。许营镇党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其子李柏荣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设房屋的行为,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处理。

  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于集镇北郭村党支部原书记、村委会主任郭学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问题。郭学华任职期间,于2010年8月,在未进行公开招标的情况下,决定将该村集体办公楼项目指定承包商承建,且未签订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并存在项目财务管理混乱等问题。郭学华作为村党支部书记对此负主要责任,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纪工委将上述违纪行为与郭学华的其他违纪行为合并处理,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通报指出,上述通报的违纪违法问题,反映出我市农村基层少数党员干部法治意识和纪律观念不强,以权谋私、非法侵害集体资产、损害群众利益等问题还比较突出。

  通报要求,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基层党员干部一定要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始终牢记宗旨,自觉遵守党的各项纪律和法律法规,切实做到廉洁履职,依法办事。有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有关制度,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强执纪监督,严肃查处基层党员干部以权谋私、违规违纪等案件, 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以更高更严的要求抓好纪律刚性约束和执行,解决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切实维护群众根本利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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