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景区超量接纳游客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03.08.2016  11:35

随着大旅游时代的到来,人们节假日越来越倾向于到风景名胜区放松身心,而各种不文明行为的出现也让风景名胜区的日常管理保护、长远规划等成为大家关心的问题。2日,山东省政府法制办就《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对风景名胜区的保护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人人都有义务保护风景名胜资源

据了解,在此前的《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中,从报批程序上看,风景名胜区可分为国家重点、省级、市县级三类,条例则明确规定,风景名胜区包括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针对风景名胜区的资源常常遭受人为破坏,此前的相关条例对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出要求,需要共同做好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但本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而且,在风景名胜区的规划方面,要求也更为严格。要求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两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包括风景资源评价、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等一系列内容。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当地居民、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景名胜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规划期届满前二年,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规划进行评估,作出是否重新编制规划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