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03.09.2014  19:16

 

山东省财政厅

转发《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现将《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8]24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参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论证的专家应具有以下条件:技术专家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法律专家应从事法律工作满八年,并具有律师从业资格。

二、采购人在上报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时,应一并报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登记表》(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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