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辰旭投资公司多名涉案人领刑 非法吸储4800万

30.12.2015  15:01

  谎称“银行有熟人”,承诺高投入、高回报,山东辰旭投资有限公司在一年多的时间内,就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4807.85万元。近日,该案的多名涉案人一审获刑。

  经法庭审理查明,山东辰旭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范某在被告人杨某、李某等人的协助下,以做过桥资金、现货黄金、开发油气田及新能源开发等名义,在未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为扩大吸收资金数额,于2011年3月3日,在济南高新区工商局注册成立山东辰旭投资有限公司,谎称银行有熟人,承诺高投入、高回报,保证投资人的资金安全,投资者可获月息8%至10%的收益。

  在公司成立前后,范某伙同李某、任某选择在济南繁华路段的大酒店、咖啡厅等地采取集中讲课、个别宣讲或由其他涉案人在被吸款人之间口口相传等形式,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夸大宣传辰旭公司的发展前景及各种奖励或回报机制等,并向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在2010年1月至2011年7月间,先后向被吸款人以借款、购买辰旭公司《资格证》、《代购凭证》及与其公司签订投资协议等方式,面向社会 181 名被吸款人吸收资金4807.85 万 元 , 已 返 还 本 息1307.2226万元,尚欠被吸款人资金3500.6274万元。

  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吸款人冯某作证,其一共分80次借给山东辰旭投资有限公司1488万元,做过桥资金。2010年1月,范某给其打电话说他在做银行过桥资金生意,让其参与,按照月息8%筹集资金。冯某听说后非常心动,遂分80次,借给了范某1488万元,其中有一部分资金,还是冯某自己向朋友借的。其后,冯某发现,范某按每10天2%的利息结算,每10天结算一次,实际成了月息6%。2011年6月以后,冯某就也联系不上范某了。

  还有19名被骗市民证明:范某、杨某及其中间介绍人等,多次向他人介绍做过桥资金是通过银行,没有风险,利息高(8%10%),收益好,范某在银行有熟人等,通过相互口口相传的方式,吸收资金402万余元,以偿还利息114万余元,尚欠288万余元。到2011年初时,范某、杨某告诉相关投资者,资金被用于投资油田,但其中有多少钱投资油田,投资者本人根本无法弄清楚。

  近日,高新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该案主犯范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杨某、李某、任某等其余5名涉案人,则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或缓刑不等的刑罚。法院同时判决,继续向这6人追缴剩余的涉案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