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进一步加强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

18.07.2017  11:14

 

明确省级涉农资金在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范围内,允许各县(市、区)根据脱贫攻坚实际需要调整资金用途。

 

日前,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省审计厅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支持脱贫攻坚工作的通知》,明确省级涉农资金在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范围内,允许各县(市、区)根据脱贫攻坚实际需要调整资金用途。

通知》指出,省直各部门要加大对脱贫任务比较重的县市区的资金倾斜力度,不得因整合而减少资金扶持,该增长的要按比例增长。涉及黄河滩区脱贫迁建的,资金整合后可用于滩区脱贫迁建。

通知》要求,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中央和省级涉农资金原则上都要采取切块方式下达,省直各部门不得指定具体项目或提出与脱贫攻坚无关的任务要求。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情况,提高计划整合资金规模占上级下达资金规模的比例,做到“应整尽整”。要在加大专项扶贫资金、行业扶贫资金整合力度的同时,创新投入方式和工作机制,积极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扶贫。各县(市、区)统筹整合方案经市扶贫办、财政局审核后,报省扶贫办、财政厅备案,并向省、市有关部门通报。各有关部门要把报备的方案作为对各县(市、区)实施项目管理、考评验收的重要依据。

通知》明确,考虑到纳入整合统筹范围的资金规模年初难以准确确定,各县(市、区)在编制方案时,资金规模可参考上一年度年末未执行数确定,允许根据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下达情况对方案的资金规模作相应调整。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对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检查力度,对探索实践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要给予大力支持。对各种理由借口限制、阻碍资金统筹整合的,要坚决查处、严肃追责。(郑茂霞  郭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