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进一步强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

20.01.2016  17:55

近日,德州市纪检委、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监察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德州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明确问责范围,突出三类主体责任,要求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应当承担的相关责任实行问责,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领导守法守纪守规尽责。

问责办法》指出,问责对象为县乡党委政府、县级法检两院、市县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市县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省级开发园区和县乡党委政府设立超过1年临时机构正职领导或主持工作超过一年的副职领导干部。同时,《问责办法》明确将被审计领导干部领导履行法定职责、贯彻执行经济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管理监督、国有企业资产管理运营、机构编制管理和廉洁从政等8类52项领导干部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情形纳入问责范围。

问责办法》要求,市县党委政府作为经济责任问责决定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问责。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是经济责任问责调查机关,按照问责决定机关的要求,负责有关问责线索的具体调查工作。审计机关是经济责任界定机关,负责向问责决定机关或调查机关移交问责线索及相关证明材料。审计机关要依据有关规定及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按照党政同责、权责一致、权责对等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作出责任界定。

问责办法》强调,根据问题责任界定情况,结合问题情节严重程度,可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7种问责方式。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问责决定连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一起按照有关规定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个人档案,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李晓雷 王圆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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