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进口食品"亮证经营" 无中文标示不得进口

16.05.2016  06:29

  12日,记者从山东省食药监局获悉,今后山东省的进口食品经营者要“亮证经营”,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摆放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健康证。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或中文说明的,不得进口。

  随着贸易的全球化,进口食品成为消费者餐桌上的重头菜,但是个别食品也被曝出有安全问题。为规范进口食品市场销售行为,山东省食药监局近日制定了《山东省进口食品市场销售规范》,要求进口食品经营者在醒目位置摆放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健康证明,并做到“三查验”,查验进口食品合格证明、进口食品准入情况和进口企业资质,不得销售未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的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进口商提供的食品或者未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

  经营者销售进口食品,还应当查验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注册情况,不得销售未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查验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注册情况,可以通过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专栏”进行查询。

  山东省还明确,市场销售的进口预包装食品要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要有中文说明书。标签和说明书要载明食品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进口。(王小蒙)

        编辑:栾美群        责任编辑:胡立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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