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下发《2014年沂水县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11.09.2014  12:44

  根据国家、省开展2014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要求,沂水县环保局、住建局、发改局、经信局、公安局、司法局、城管局、安监局、工商局决定联合组织开展2014年沂水县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下发《2014年沂水县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是深入整治涉重金属企业。 将铅蓄电池、铅冶炼企业的整治作为环保专项行动的首要任务,坚持“严控源头、淘汰落后、清洁生产、严格管理”的原则,全面规范和提升铅蓄电池行业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水平。严把审批关,原则上不再审批新建极板冶炼和外化式生产线,对依法关闭的涉重金属企业,要落实断电措施,及时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拆除生产设备,妥善处理危险废物。同时全面排查铅蓄电池、铅冶炼企业,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坚决做到“六个一律”,即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一律停止建设;对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健康“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从事废铅蓄电池回收的,一律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对不能依法达到卫生防护隔离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发生重大铅污染事件的,一律追究责任。

   二是加大涉重金属企业污染整治力度。 坚决淘汰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小型有色金属矿山采选及冶炼企业,严格电镀、制革、化工企业监管,“严查严办”偷排偷放行为;加强对涉重金属化工企业的生产全过程监管,督促企业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防止发生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公开环保不达标企业的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严格环境准入,严禁擅自降低评价等级审批环评文件;严格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全面排查重点危险废弃物产生单位以及利用、处置单位情况,进一步完善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对不按要求执行联单转移制度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

   三是加强废水排放企业监管。 对我县涉水的食品、化工、造纸、印染、屠宰等重点行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批先建的进行从重处罚,对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置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对超标、超总量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责令限期治理,依法进行处罚;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县政府予以关停。   

   四是加强大气污染整治力度。 严格落实《沂水县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2014年沂水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沂水县大气污染防治20条加严措施》,贯彻执行《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等6项地方标准,全面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所有废气排放企业必须加强烟尘和二氧化硫治理设施的管理维护,确保达到相应时段的排放标准。列入县政府脱硝减排计划的工业企业,必须按时完成脱硝工程建设并投入运行;根据县政府划定禁燃区范围整治10蒸吨/小时及以下锅炉,落实集中供热及“煤改气”、“煤改电”等清洁能源改造;全面推行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提升燃油品质、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等环保管理工作;对钢铁、水泥、建陶、化工企业要按照管理规范要求,完成二氧化硫和除尘治理工作;使用直接燃煤窑炉及耐火材料的企业,必须完成清洁燃烧技术改造,按要求建设除尘、脱硫设施,同时关停取缔无治理价值的直接燃煤窑炉;所有保留的煤矸石、页岩砖厂必须完成烟尘、二氧化硫治理工作;所有建陶企业要按照环保管理规范要求,完成各工段、场所的防尘工程建设;水泥生产加工及其他有粉尘排放的企业必须全面完成辅料盖棚、原料入库封闭存放工作,各排放点全部安装高效除尘设施;碳酸钙行业要严格按照要求组织生产,建立环保设施运行的交接、维护、评价管理机制。对不正常使用或擅自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超标排放等违法问题,依法责令超标企业在整改期间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对经过限期整改污染物排放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对超标排放二氧化碳、氮氧化物、烟尘的电力企业,一律按规定扣减环保电价,对偷排偷放、擅自停运脱硫脱硝设施、自动监控设施数据弄虚作假的,要依法处罚、追缴排污费。 

   五是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责任、严格责任追究。 县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各有关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环保工作的重要内容,强化政府牵头、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开展。要进一步明确排查和整改重点、目标、时限和责任人,限期完成。要做好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推行企业环境行为定期公布制度,公开环境信息,保障群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严格履行监管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坚持联合办案制度,强化联合执法,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群众反应强烈的环境污染事件,进行挂牌督办,落实相关责任,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并将挂牌督办结果向社会公布。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或者破坏的企业,严肃查处,依法追究责任。对不依法行使职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的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