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条逐项规范要点程序

24.09.2014  12:20

  编者按

  目前一些地方已逐渐认识到了环境行政程序的重要性,加强了对环境行政程序的重视程度。

  山东省近日出台《山东省环境污染源现场检查工作指南(试行)》,逐条逐项规范检查程序,确保执法检查活动全程留痕。这将对规范山东省环保部门严格依程序执法,保护环境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和执法人员自身权益,发挥积极作用。

  ◆本报记者周雁凌 季英德 董若义

  山东省环保厅日前出台《山东省污染源现场检查工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南》”),以“规定动作不走样,自选动作有特色”为原则,瞄准环境执法薄弱环节,逐条逐项规范检查要点和程序,推动山东省环境执法工作向“精细化”、“痕迹化”方向转变。

  《工作指南》总计3章、16条,在一般污染源现场检查工作的基础上,重点细化了水、气、声、渣4种排污类型的现场检查要点,明确环境监察机构针对不同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程序,制作了分行业《现场监察记录表》,进一步规范现场检查工作程序,确保执法检查活动全程留痕。

  现场检查怎么查?

  坚持有的放矢,开展独立调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可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移交相关部门

  《工作指南》首先对环境监察计划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各级环境监察机构根据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任务、污染源数量、类型、管理权限等,制定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采取例行检查和重点检查的方式开展现场检查,其中省、市两级环境监察机构应主要开展独立调查。

  开展现场检查前,环境监察人员应明确检查目的、时间、路线、对象、重点内容等活动计划,通过查阅污染源调查动态数据、排污申报登记资料、日常监管积累的资料、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信访舆情案件等收集污染源信息,并提前准备好必要的执法文书和检查装备。

  《工作指南》规定,从事现场检查工作的环境监察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检查时应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并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进行现场检查时,有权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采样、监测、拍照、录音、录像、制作笔录;查阅、复制相关资料;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责令停止或者纠正违法行为;对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在污染源检查活动中取得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材料和计算机数据、当事人陈述、现场监察记录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均可视为检查证据。对存在环境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根据问题性质、情节轻重,可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符合《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简易程序情形的,当场作出责令减轻、消除污染,责令限制排污、停止排污,责令改正等行政处罚决定;适合一般程序的,应根据工作分工及时将有关文书、证据等按照“查处分离”的原则移交相关部门。

  现场检查有哪些“规定动作”?

  重点检查环境管理制度执行、污染物排放、环境风险防控以及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

  检查环境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要重点检查排污单位的环评审批、试生产和验收手续是否齐全,排污许可证是否有效,排污费是否足额缴纳,是否曾有被处理处罚记录及处理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

  要明确生产设施运行情况,了解排污单位的工艺、设备及生产状况,是否有国家规定淘汰的工艺、设备和技术,了解污染物的来源、产生规模、排污去向,包括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品的类型、数量及特性等情况;生产工艺、设备及运行情况;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品的贮存场所与输移过程以及生产变动情况。

  检查污染防治设施,要掌握排污单位现有污染防治设施的类型、数量、性能和污染治理工艺,检查是否符合要求;检查污染防治设施管理维护情况、运行情况、运行记录,是否存在停运或不正常运行情况,是否按规程操作;检查污染物处理量、处理率及处理达标率,有无违法违规的行为。

  对污染物排放情况要开展重点检查,检查污染物排放口(源)的类型、数量、位置的设置是否规范,是否有暗管排污等偷排行为;检查排污口(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方式等是否满足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保部门批复的要求;查阅污染物排放日常监测记录,如有必要可由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现场采样或监测。

  《工作指南》要求,环境监察人员要根据污染源现场检查情况,分别制作一般工业污染源以及城镇污水处理厂、火电行业、焦化行业、钢铁行业烧结工段现场监察记录表,对存在或疑似存在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还应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或《调查询问笔录》。

  不同领域有哪些侧重点?

  细化水、气、声、渣4种排污类型的现场检查要点,涉及四大领域主要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等环节

  环境监察人员对废水排放污染源进行现场检查时,要重点查看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包括设施是否存在不正常使用、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等违法行为;结合进出水量、进出水质、生化池污泥浓度等历史数据,综合判断历史运行记录的真实性;中控系统是否实时监控进出水量和水质指标等数据;处理能力与处理水量是否相符,未处理废水排放去向;对于含不同种类和浓度污染物的废水,是否进行必要的分质管理;污泥堆放是否规范,是否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置等。

  在对废气排放污染源现场检查时,要重点查看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各系统产生的废水、废渣是否得到妥善处理、处置,设施停运时是否向环保部门报告,历史运行记录是否规范完整、真实可靠。

  现场检查固体废物污染源,首先要确定固体废物来源,了解其种类、数量、理化性质、产生方式尤其是危险废物的种类及数量。

  其次,要检查排污单位建设的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是否位于保护区内,是否设置了符合环保要求的设施,固体废物转移手续、管理台账是否完备等内容。

  根据职责范围,环境监察人员可单独或配合其他环境执法机构,对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理处置、转移情况进行检查。

  在噪声污染源方面,要现场检查产噪设备是否为国家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淘汰产品,设备布局和管理是否合理、到位;噪声控制与防治设备是否完好,是否按要求使用,管理是否规范,有无擅自拆除或闲置;查阅厂(场)界噪声监测记录,如有必要可由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