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联合发布通告敦促外逃经济犯罪人员投案自首

11.10.2014  19:06

  新华社北京10月10日电(记者白阳、邹伟)记者从公安部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外交部等四部门10日联合发布《关于敦促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这是继“猎狐2014”境外追逃专项行动后,有关部门出台的又一重要追逃举措。 
  据悉,通告的目的是为了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处各类经济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同时给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以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  
  根据通告,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4年12月1日前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通过驻外使领馆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回国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积极挽回受害单位或受害人经济损失的,可以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通告指出,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电报、电话等方式投案,本人随后回国到案的,视为自动投案;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或者有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通告强调,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窝藏、包庇犯罪人员,帮助犯罪人员毁灭、伪造证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鼓励、保护有关组织和个人积极举报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动员、规劝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告特别指出,包括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各类经济犯罪,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适用本通告。 
  据了解,全国公安机关缉捕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专项行动目前已取得阶段性重大战果,先后从40余个国家和地区抓获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128名。(完)   
  <b>腐败分子跑到哪里都要一追到底——访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负责人黄树贤</b>
  新华社北京10月10日电 题:腐败分子跑到哪里都要一追到底——访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负责人黄树贤
  新华社记者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随着反腐败力度的加大,一些腐败分子携款外逃,广大群众对此十分关注。 
  记者日前就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采访了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负责人黄树贤。
  问:您如何看待当前一些腐败分子携款外逃的问题? 
  答:追逃追赃工作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内容,是遏制腐败蔓延的重要一环。腐败分子携款外逃,严重违反党纪国法,损害党和政府形象,引发群众强烈不满。能否将腐败分子绳之以法,关乎反腐败成效,关乎国家形象。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高度重视,要求各有关部门要加大交涉力度,不能让外国成为一些腐败分子的“避罪天堂”,腐败分子即使逃到天涯海角,也要把他们追回来绳之以法。按照中央要求,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对此作出了全面部署。党中央把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体现了我们党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决不让腐败分子逍遥法外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对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问:追逃追赃工作涉及多个部门,请问如何加强部门间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答: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建立集中统一、高效顺畅的协调运作机制。经研究决定,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统一研究反腐败追逃追赃政策措施和工作计划;综合分析外逃案件信息,组织开展重点个案追逃追赃;推动建立追逃追赃国际合作网络;协调和督促做好追逃追赃的有关基础工作;研究解决追逃追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在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设立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中央纪委国际合作局承担)。办公室成员由与追逃追赃工作密切相关的中央纪委、最高法、最高检、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民银行等单位负责同志组成。各单位按照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今年以来,在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的统一部署下,有关部门先后成立了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内部协调机制,组织开展了追逃追赃专项行动,多管齐下,综合施策,形成了追逃追赃工作的整体合力。 
  问:近年来追逃追赃工作有哪些进展? 
  答:近年来,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追逃追赃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我国加入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与38个国家签署了引渡条约,与51个国家签订了刑事司法协助类条约,与93个国家签署了检务合作协议或谅解备忘录,与189个国家建立了警务合作关系,向27个国家的30个驻外使领馆派驻了49名警务联络官,并与美国、加拿大等建立了司法与执法合作机制,初步构建了追逃追赃的国际合作网络。公安部开展了“猎狐2014”专项行动,截至10月10日,已抓获在逃境外犯罪嫌疑人128人。9月起,最高检开展为期半年的专项行动,集中追捕潜逃境外的职务犯罪嫌疑人。2012年至2014年6月,检察机关从境外缉捕归案职务犯罪嫌疑人28人。一批逃往境外的腐败犯罪嫌疑人被遣返回国受审或在国外被判刑入狱。 
  问:请问追逃追赃下一步工作重点是什么? 
  答:一是建立动态的外逃人员数据库,及时掌握外逃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情况。凡发生外逃事件的地方和部门必须及时报告、及时处置,否则就是失职,必须追究责任。同时,在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开辟专栏,广泛接受海内外的举报。二是抓好重点个案。根据追逃追赃的主要方向和重点对象,聚焦重点国家,有计划、有重点、分层次地推进重点个案追逃追赃工作。三是加强国际合作。将追逃追赃工作提升至构建国家间政治与外交关系的战略高度,表达我方主张,做好重点国家工作,推动有关国家拒绝为腐败分子提供“避风港”。加快引渡条约、刑事司法协助条约、资产分享协定等的谈判、缔约、履约进程,建立与有关国家的反腐败执法合作机制。四是健全法律法规。加强追逃追赃配套法规建设,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追逃追赃工作。五是关口前移、防止外逃。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对配偶子女移居国外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党员干部出入境证照、出入境资金监控等方面的管理,防止腐败分子外逃。 
  在这里,我要强调,我们维护国家法律和党纪政纪尊严的决心是坚定不移的,不管腐败分子跑到哪里,跑出去多久,我们都要一追到底,将其绳之以法。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我们敦促逃往国(境)外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迷途知返,投案自首,主动交代,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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