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28.11.2016  15:05

11月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会后,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有关情况。省总工会副主席冯庆禄出席了新闻发布会。

出台《条例》是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部署的现实要求,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是对我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固化。

条例》共9章,共55条,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设定的章节既突出了工资集体协商的重点环节,明确了协商代表的产生、协商内容、协商形式、争议的处理、有关单位职责等具体事项,又突出了工资集体协商的操作程序,结构和条目明晰具体,具有较强的前瞻性、针对性、可操作性。《条例》注重上位法与山东实际相结合,注重保护职工利益与保护企业利益相结合,注重问题引导立法与立法解决问题相结合,注重政府主导与工会组织指导监督相结合,强化了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和法律责任。《条例》的施行是我省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设的里程碑,为深化我省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在随后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陈新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杨利分别介绍了《条例》的立法背景和主要内容。冯庆禄就如何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讲了意见。冯庆禄指出,省总工会将加大《条例》的宣传培训力度,加强与相关单位的沟通合作,强化对施行情况的监督,确保《条例》规定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法律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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