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道路运输局进一步深化道路旅客运输行政许可制度改革

18.04.2015  23:36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许可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效能,激发市场活力,省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道路旅客运输行政许可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道路旅客运输行政许可制度进行“四项改革”。

一是改革客运经营权许可方式,实行服务质量招投标,使权力运行更加阳光、透明。省级运管机构定期组织编制全省道路省际、市际班线客运、包车客运发展计划,充分发挥规划的引领和约束作用。省级运管机构对客运班线经营权组织实行服务质量招投标,设区的市级运管机构对包车客运经营权实行服务质量招投标。

二是改革了客运班线与客运班车捆绑的管理模式和经营年限的核定方式,使企业能更好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改革后分别核定省际、市际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和客运车辆的营运年限:省际、市际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年到8年,由省级运管机构核定;车辆的营运年限由设区的市级运管机构根据车辆等级核定.客运车辆营运期满,经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检测,车辆技术等级符合相关要求需继续经营的,经营者可以申请适当延长车辆营运期限。

三是将省、市际客运车辆的管理权限下放至市级运管机构。由设区的市级运管机构负责省际、市际客运班车、包车《道路运输证》的核发,以及客运车辆的审验、更新、调整等管理工作。

四是下放了省、市际客运班线部分事项管理权。市际客运班线在同城变更起始站、在辖区内变更途经路线、途中停靠站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运管机构批准,并告知相关设区的市级运管机构后,报省级运管机构即可办理变更手续;市际客运班线变更终到站及辖区外途经路线、途中停靠站的,起始地设区的市级运管机构商终到地、途中停靠站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运管机构同意,由起始地设区的市级运管机构批准后,报省级运管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省际客运班线参照市际班线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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