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最严道路标准元旦起实施 新建道路十年内不得挖掘

29.12.2015  13:08

  济南出台最严道路标准解决“马路拉链问题”。12月28日上午,记者从市委、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济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今后,我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十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五年内,不得挖掘。

  市政井盖缺失损坏责任单位及时修补

  市市政公用事业局政策法规处处长田晓莉介绍,新出台的管理条例在适用范围上,由原来的本市市区调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并增加了城市道路地下空间内容。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政设施的统一监督管理。我市市政设施建设将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以避免各自为政,避免设计建设管理标准不统一、权责不明。

  今后,井盖缺失损坏找不到“主人”的情况也将不再出现。新条例明确,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在市政设施维护管理中的行政管理责任,规定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市政设施维护和管理制度,建立有关市政设施安全运行的检测和风险评估制度等。

  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测制度,加强巡查、维护、检测和评估,确保市政设施的完好及正常运行。对损坏、缺失的,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补缺,并在施工现场设置警示标志,采取安全措施。

  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市政设施建设管理推行低影响开发模式,增加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内容。作为全国海绵城市试点城市之一,我市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新条例据此增加了相关内容,今后,新建、改建、扩建市政设施,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雨水的滞渗能力,削减雨水径流,提高城市内涝防治和雨水利用的能力。

  城市强渗漏带范围内的城区河道,禁止采取防渗措施。有条件的河道,应当采用自然生态驳岸形式。此外,市政设施建设管理应当保护自然水文功能,减少不透水硬化地面,提高对雨水的吸纳能力和蓄滞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城市生态环境的破坏。

  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投资主体多元化,设计建设管理标准不统一问题严重,特别是地下管线等配套设施不完善,挖掘频率高,重复挖掘,修复不及时不规范,造成马路拉链现象。对此,新条例完善统一规划、统一挖掘、严格修复的城市道路监管体系。

  今后,我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十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五年内,均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这个标准严于国家相关法规规定,在全国各类城市中是目前控制时限最长的、也是唯一的。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未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杜绝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随意性。

  此外,还对统筹安排城市道路挖掘计划、同步实施管线建设以及挖掘、占用许可的申请材料、期限和办理程序进行了规范,对城市道路保护、城市道路井盖设施管理等一一做出明确规定,同时对违法行为做了处罚规定。

  城市道路地下空间纳入管理范围

  城市道路地下空间纳入市政设施管理范围。城市道路地下空间管理是指城市道路地下空间的利用管理。对此,我市将城市道路地下空间利用专项规划作为市政设施专项规划的组成部分,规定城市道路地下空间利用专项规划,应当包括综合管廊、地下管线、地下通道、地下道路等方面的内容,同时特别强调编制时应当优先考虑综合管廊敷设模式,预留地下道路的空间。

  配套建设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的,应当与城市道路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