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与邻居互殴三年后被判刑 申诉10年证明清白

28.10.2014  12:00

  十三年前的一场邻里纠纷,三年后将纪某(化名)推上了刑事被告席。两审法院均判决被告人纪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某(化名)4000余元。纪某不服,提出申诉,先后开庭、质证等二十余次,案件诉讼长达六个年头,2010年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再审裁定:撤销该院和某区法院的刑事附带民事文书,发回某区法院再审。2014年,接到再次上诉后,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纪某无罪、撤销对于原告苏某的赔偿。

   事发:邻居起冲突,殴斗中他向邻居挥起了链子锁    纪某与苏某都是烟台市某区人,同住一栋居民楼。2001年7月14日晚上8时许,纪某在经营的小吃部旁边垒下水道,遭到邻居苏某阻止,双方发生厮打。苏某父子皆参与了打斗,纪某的牙齿也松了,肋骨也骨折了,情急中,纪某持锁门的铁链朝苏某甩去。    7月16日,某医院为苏某先后开具了两张X光片,且X光片报告单结论相反。上午开具的X光片报告单结论为:“未见中断及破坏。”但当天下午4:00开具的X光片诊断报告单结论则为:“第五掌骨骨折。”    事发后,苏某被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判刑三年。三年后,苏某以被害人的身份出庭诉讼,将纪某告上法庭,并出具了此前医院为其开具的两张X光片报告单。    其实,纪某和苏某的矛盾由来已久。纪某后来的辩护律师王智光告诉记者:“早在事发日(2001年7月14日)之前,苏某曾多次纠集他人打砸纪某,使纪某的人身和家庭财产遭受严重损失。事发当晚,这起恶性案件发生的时候,仍然是苏某纠集十多人将纪某打伤,在这种危及生命的情况下,纪某出于原始的、求生的本能,用锁门的铁链子甩了一下,甚至自己都不知道打着谁了没有。”    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赔偿经济损失    烟台市某区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纪某持铁链朝苏某猛打一下,致苏某右掌第五掌骨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纪某故意持械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判处管制一年,附带赔偿苏某经济损失4140元。    宣判后,纪某不服,以原审未查清主要事实,且系正当防卫为由提出上诉。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经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纪某与苏某的行为属于互殴行为,双方均有非法侵害对方的本意,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判处适当、赔偿合理,审判程序合法。    2004年9月28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半年山东外贸三大指标跑赢全国 本外币两指标创新高
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今天上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今年上半年全省进出口总值实现1.山东省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