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男子醉驾电动三轮犯危险驾驶罪 拘1月罚5000

04.11.2014  13:24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时速在20公里以上、50公里以下,重量超过40公斤的电动车被作为轻便摩托车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必须持驾驶证驾驶。

  在一些市民眼里,燃油的车才算机动车,电动三轮车怎么能算机动车?近日,33岁的杨某因醉驾电动三轮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他觉得有点“冤”:喝酒后开的是辆电动三轮车,怎么也要追究刑事责任?原来,经鉴定,杨某驾驶的乘航牌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

   男子醉驾电动三轮 撞车后承担全部责任

  2013年12月10日下午,杨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乘航牌电动三轮车,沿济南市中区104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104国道与二环南路交叉口向西左转弯,适遇张某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南辛庄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此,两车相撞。

  交警接张某某报警后赶至现场,发现杨某有醉酒驾车嫌疑,提取其静脉血液进行酒精含量检验。经鉴定,杨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9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经公安机关认定,杨某承担该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事故责任。

  一开始,杨某认为自己驾驶的是电动三轮车,没有什么大事。然而,经鉴定,杨某驾驶的乘航牌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

  犯危险驾驶罪 被拘役一个月罚五千元

  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3年12月31日,杨某被刑事拘留。今年1月7日,他被取保候审。案发后,杨某赔偿张某某经济损失5000元。

  日前,市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认为,杨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同时,杨某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但仍实施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行为,并因此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反映其主观恶性及社会危险性较大。杨某在犯罪事实虽被发觉但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杨某案发后能够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一审判决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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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交管部门人士介绍,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杨某所骑的电动三轮车既不属于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也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所规定的电动自行车的技术特征,因此,将案中的电动三轮车界定为机动车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大量电动三轮车是非法生产和非法改装,其行驶速度和质量及外观尺寸等已经超出了国家定型的标准。非法生产和非法改装的电动三轮车,虽然属于机动车范畴,但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交警部门也不能为其办理牌证业务。

  法律界人士指出,电动车是否属非机动车,不能仅以电瓶做动力和销售商的宣传为标准,应该以《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标准》来衡量。根据国标对电动自行车的定义,电动自行车是特种自行车,各种指标是绝对值,没有公差,符合标准的才能按非机动车辆进行管理,否则应按机动车辆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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