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重点县安全生产攻坚工作评估的通知 鲁安办发〔2016〕14号

16.05.2016  11:02
各有关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自2014年5月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印发《危险化学品重点县(市、区)安全生产攻坚工作方案》(鲁安办发〔2014〕49号 ,以下简称《方案》),在全省部署开展危险化学品重点县(市、区,以下统称重点县)安全生产攻坚工作以来,各有关市、县(市、区)按照工作要求,周密组织、认真实施、扎实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和政府安全监管能力得到全面提升,取得了积极成效。为总结攻坚工作经验,推动重点县安全生产攻坚工作持续开展,根据省政府领导指示,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决定对第一批30个重点县安全生产攻坚工作进行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内容及标准
    根据国家和省《方案》确定的攻坚任务,结合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各项要求和近年来国家安监总局、省安监局部署的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各项重点工作,确定主要评估内容包括:危险化学品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下降情况、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编制实施情况、化工园区安全生产一体化管理体系建立运行情况、城镇人口密集区域内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搬迁完成情况、深化“两重点一重大”装置设施、八项危险作业环节和四个重要化工过程的专项整治情况、自动化控制改造和设计安全诊断工作完成情况、学习万华集团安全管理经验杜绝违规违章行为专项活动落实情况、深入开展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和全员安全培训工作情况、健全完善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情况、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大型化工企业与重点县结对帮扶工作进展情况、着力提升政府及安监部门的安全监管能力情况、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等。
    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制订了《山东省危险化学品重点县攻坚工作完成情况评估标准》(见附件),作为评估工作的主要依据。
    二、评估方式和步骤
    评估工作采取重点县人民政府对标自查、所在市人民政府对标评估、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重点抽查的方式,分阶段进行。
    (一)重点县自查阶段(即日起至5月15日)。30个重点县人民政府要认真开展对标自查,全面查找攻坚工作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建立问题清单和责任清单,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攻坚工作总结于5月15日前上报省、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二)所在市评估阶段(5月15日至5月25日)。重点县所在市人民政府要迅速组织力量,制定严密的评估工作方案,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认真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参与,确保按期完成。评估工作完成后,有关市人民政府应及时将评估工作情况上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三)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抽查阶段(5月25日至5月底)。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将根据近年来各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情况,对所属重点县攻坚工作进行抽查,对攻坚任务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分析评估,进一步研究部署深化我省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攻坚工作。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市要高度重视评估工作,坚持问题导向,本着实事求是、严格标准、讲求实效的原则,周密开展评估工作,确保评估工作质量。
    (二)第一批30个重点县要对评估结果进行深入分析,通过评估的重点县要全面总结攻坚工作情况和经验做法,巩固攻坚工作成果;未通过评估的重点县,要继续深化各项攻坚工作措施,深入查找问题和差距,把尚未完成的攻坚任务逐条、逐项细化,明确完成时限,持续加大工作推进力度,确保保质高效完成攻坚工作任务和目标。
    (三)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的要求,对2014年以来发生较大以上化工或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县(市、区)以及未通过评估的第一批重点县,将纳入国家确定的第二批重点县名单继续实施攻坚。

    附件: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重点县攻坚工作完成情况评估标准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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