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肇事受害人将可获补偿

12.10.2015  10:41

野猪进村伤人毁物事件近年来在我国部分地区时有发生,受害人往往无法得到补偿。10月8日,省政府法制办就《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与财产损害补偿办法(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办法(草案)》中明确规定,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是指列入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

办法(草案)》指出,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与财产损害后,如果符合补偿条件,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应当自受伤害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在治疗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补偿申请。对于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对非禁牧区和禁牧区圈养的家畜家禽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的;对在依法划定的生产经营区域内种植的农作物和经济林木造成损毁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损害情形,以上4种情形可以获得损害补偿。

同时,《办法》明确,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发生的实际医疗费、鉴定费和补偿金,由省级财政负担80%,设区的市级财政负担10%,县级财政负担10%。野生动物造成家畜家禽、农作物、经济林木损害的,补偿金由省级财政负担50%,设区的市级财政负担20%,县级财政负担30%。

此外,在以下5种情形下,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政府不予补偿,包括主动攻击或者故意伤害野生动物,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非法狩猎,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在禁牧区内非圈养的家畜家禽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的;在依法划定的生产经营区域外种植的农作物和经济林木造成损毁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不予补偿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