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十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鼓励企业并购重组

04.07.2016  09:19

某企业有订单但缺资金,怎么办?某企业经营困难,它的一家债权银行见势不妙率先抽贷,引发连锁反应怎么办?企业普遍存在的,因先还后贷而发生的“过桥”融资利息过高,怎么办?

针对企业经营中遇到的各种实际困难,山东省政府办公厅6月29日印发了《关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一一提出创造性的化解意见。

意见》共有10条,被称为“金十条”,其中有些规定极具针对性和创造性。

譬如,《意见》规定,贷款余额(贸易型企业授信额)5亿元以上且债权银行3家以上的客户,以及界定额度以下的风险客户,要全部组建债权人委员会,实行分类管理。对违反债权人委员会决议,单方面采取抽贷、断贷、停贷措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和银行业协会可给予同业谴责或同业制裁,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风险的,各市可会同有关部门探索建立特别名单制度。

这意味着,如果哪家银行在企业困难的时候“落井下石”,就会在银行圈里信誉扫地,在山东地面上寸步难行。

债权人委员会一般在企业破产清算时建立,而山东要求在风险客户中提前建立,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囚徒效应”的破坏力。这种事情只有政府牵头才能办成。

再譬如,《意见》规定,2016年7月底前,市县级均要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企业转贷应急机制。对确有困难的市、县,由省财政厅制定具体办法给予适当帮助。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综合运用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展期续贷、分期还款等多样化手段,尽最大可能减少企业因先还后贷而发生的高息“过桥”融资。

仔细分析,目前企业遇到的资金困难,有相当多情况是某一时期、某一环节,甚至某一项目上遇到的困难。如果银行坚持按“公事公办”、毫不通融的原则行事,企业很可能死掉,并进而影响到政府和银行。如果在坚持金融大原则的前提下,给予适当灵活的财政和金融安排,企业可能顺利渡过险滩,一顺百顺。

山东提出的“破圈断链”也很有普遍意义。所谓“破圈断链”,就是针对不同情况灵活采取担保公司替代、调整担保人、置换抵(质)押物等替代方式,逐步降低企业担保贷款占比,实现大圈化小、长链缩短,有效拆分担保圈(链),防止发生连锁反应。

联户担保曾经在解决企业融资难时发挥过积极作用,但因其掩盖了风险、放大了杠杆,在经济困难时期很容易造成“火烧连营”的局面。山东的“破圈断链”,意在防止出现“一死一大片”的情况发生。

更可取的是,山东没有泛泛而谈,而是强调对重大担保圈(链)、关键节点企业实行“一圈一策”“一企一策”。企业担保链情况不同,破拆的方式也要不同。这一点与银监会强调的“穿透式管理”颇有相似之处。

看得出,山东出台“金十条”,事先经过了一番详细调查和分析研究,所提意见针对性很强。此前山东的“国有股划转社保”在全国开了先河,获得广泛认同;此次“金十条”的提出,或许对全国金融服务实体的具体政策也是有益探索。

 

附: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积极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强“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金融服务,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增强信贷服务有效性

各有关部门和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积极引导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强主动服务意识,制定精准度高、因企而异的信贷投放措施。对“5+4”(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炼油、轮胎、煤炭、化工)等传统行业的优质企业特别是技术升级改造项目,要及时给予有力支持;对传统行业中有订单、有品牌、有效益、暂时出现流动性紧张的企业,要有针对性地运用收回再贷、续贷展期、资产置换等手段,帮助企业化解危机;对无市场无前途的“僵尸企业”,要逐户制定风险处置化解方案,避免“一刀切”式的信贷退出,除依法实施破产清算外,还应积极创造条件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实现各方利益最大化。切实维护银行信贷资产权益,防止企业在重组改造中悬空逃废银行债权。

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大额授信联合管理机制。贷款余额(贸易型企业授信额)5亿元以上且债权银行3家以上的客户,以及界定额度以下的风险客户,要全部组建债权人委员会,实行分类管理。对违反债权人委员会决议,单方面采取抽贷、断贷、停贷措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和银行业协会可给予同业谴责或同业制裁,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风险的,各市可会同有关部门探索建立特别名单制度。

(以上工作由山东银监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省金融办和各市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深入落实《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查核收费项目及价格,列出清单在营业场所公布,并鼓励在公众信息网公布。加强对企业融资过程中担保、评估、登记、审计、保险等中介机构和有关部门收费行为的监督,取消贷款融资服务中的一切不合规收费。对以贷转存、存贷挂钩、借贷搭售、转嫁成本等变相提高利率、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保持财政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2016年继续执行重点行业升级改造贷款贴息政策。强化政府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准公益职能,扩大融资担保和风险补偿基金规模,在符合国家、省规定条件的贷款担保业务发生风险时,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基金、贷款银行等要按合同约定合理分担损失。对诚实守信、风险控制能力强、经济社会效益好的融资担保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通过降低准入门槛、降低保证金比例、提高融资放大倍数等措施给予有力支持。

(以上工作由山东银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金融办、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和各市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三、完善企业转贷应急机制

积极帮助素质好但暂时遇到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度过续贷难关,2016年7月底前,市县级均要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企业转贷应急机制。对确有困难的市、县,由省财政厅制定具体办法给予适当帮助。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按照“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的原则,合理确定服务对象、申请条件、使用额度、周转期限、资金成本等,科学设置审核程序和资金划转流程,切实加强管理,严密防范风险。可以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授权或委托专业机构对续贷过桥资金进行具体管理和运作。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与相关部门紧密配合,综合运用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展期续贷、分期还款等多样化手段,尽最大可能减少企业因先还后贷而发生的高息“过桥”融资。

(以上工作由各市人民政府和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金融办、山东银监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共同负责)

四、创新抵(质)押融资方式

完善不动产融资相关服务。对依法设立的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民间融资、融资担保等地方金融组织开展抵押融资业务,需要办理土地、房产等登记手续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要依法高效办理有关事项。支持符合条件的划拨土地改为出让土地,提高土地融资价值。对于企业未确权办证的土地,可探索由政府集中托管后提供贷款抵押或担保。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立足实际,在覆盖风险的前提下,努力提高土地、房产等固定资产抵(质)押率。

大力发展动产抵(质)押贷款业务。探索建立以互联网为基础的集中统一的动产、权益抵(质)押登记平台。鼓励将作为抵(质)押物的资产在山东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进行托管和处置流转。研究运用物联网技术解决动产融资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更好发挥股权、农村产权、海洋产权、能源环境等交易市场的作用。加快建设统一高效的知识产权交易服务平台,鼓励发展以知识产权、股权、排放权和节能量等为抵(质)押物的新型融资方式。

(以上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科技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环保厅、省工商局、省金融办、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山东保监局和各市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五、推动企业多渠道融资

加强工作督导,全面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的意见》(鲁政发〔2015〕8号),为企业便利融资奠定扎实基础。本着从宽灵活处理的原则,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支持企业依法完善土地、房屋、规划等手续,最大限度地减免相关收费,并酌情对企业改制发生的中介费用给予一定补助。

深入拓展直接融资。各地对企业上市、挂牌融资的奖补政策要认真落实到位,鼓励对中小企业发行债券给予补贴或奖励。支持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置换贷款或用长期债券置换短期债券。对政府设立的工业转型升级等股权投资引导基金以及各种产业基金,要切实加强管理,完善激励机制,搞好项目对接,吸引更多社会资本进入。进一步加大“险资入鲁”工作力度,建立健全保险资金运用信息平台和常态化项目对接机制,引导推动保险公司在我省设立不动产、基础设施、养老健康等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支持发展各类资产证券化业务。

政府融资平台在依法合规、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可以继续承接各类政策性贷款或发行各类债券,也可以探索开展股权投资或为其他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固定资产收储与处置等服务。

(以上工作由各市人民政府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金融办、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山东证监局、山东保监局共同负责)

六、鼓励企业并购重组

制定企业并购重组计划,重点支持和引导上市公司通过整体上市、定向增发、资产收购等形式开展并购重组,促进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推动绩差上市公司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注入优良资产、资产置换等方式实施重组。积极利用优先股、并购贷款、并购基金、可转债、永续债等融资手段,丰富并购方式,拓宽并购资金来源。鼓励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股权投资基金以及产业投资基金等参与企业兼并重组。充分发挥政府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和山东国惠改革发展基金作用,按照有利于制衡机制有效形成、有利于资本运营水平提升、有利于产业转型升级的目标要求,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发展非公有制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完善财税、职工安置等政策,简化审批手续,降低并购成本,定向精准支持企业并购重组。

(以上工作由各市人民政府和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金融办、山东银监局、山东证监局共同负责)

七、加强金融逆周期调节机制建设

积极配合金融宏观审慎管理,更好发挥定向降准、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效应,有效扩大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可用资金来源,为企业融资提供优惠和便利。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经济转型发展的客观需求,逐步调整客户准入、评级、授信等信贷标准,适当提高风险容忍度,提高实体企业信贷融资可得率。

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科学、细化、操作性强的尽职免责制度。对于非因银行工作人员道德风险、重大过失而形成不良的小微企业、“三农”及创新类贷款,应免于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提高不良贷款处置效率。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争取不良贷款核销规模指标,用足用好现有不良贷款核销和批量转让政策,做到应核尽核。落实好贷款损失税前扣除政策。充分发挥山东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山东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在不良贷款处置中的功能作用,支持有条件的市依法依规搭建不良资产收储处置平台,并探索通过设立合资合作基金等模式,吸引民间资本和外资参与,采取灵活有效形式,进一步提高不良贷款处置效率。积极争取地方法人机构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资格。切实降低抵债资产变现成本,对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收回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涉及的土地、产权、收费等问题,相关部门要依法简化手续并适当减免费用。

(以上工作由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省金融办、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地税局和各市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八、培育诚信守法金融文化

建立和完善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深入推进各领域信用信息互联共享。加强对青岛、潍坊、威海、德州、荣成等国家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的工作指导,扎实开展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为建设更高水平的信用体系探索经验。建设地方金融组织信息综合服务平台。

认真落实国家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失信企业、失信被执行人、安全生产领域失信主体等实施联合惩戒的系列合作备忘录,建立健全我省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严厉打击恶意逃废银行债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金融企业合法权益。继续深入开展信用红黑名单公示和媒体曝光工作。

探索建立区域金融生态环境监测评价体系。深入宣传贯彻《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加强地方金融监管队伍和能力建设, 建立健全金融投资者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以上工作由各市人民政府和省法院、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法制办、省金融办、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山东证监局、山东保监局共同负责)

九、化解重点领域风险隐患

各级要建立健全金融风险监测和信息通报制度,加强重点领域金融风险预警,落实好金融风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健全政银企合作机制,明确企业流动性风险防范处置责任、流程和措施。扎实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

研究制定化解企业担保风险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各级要全面摸排企业担保情况,坚持事前预防,实施动态监测,对重大担保圈(链)、关键节点企业实行“一圈一策”“一企一策”,有序开展“破圈断链”工作,针对不同情况灵活采取担保公司替代、调整担保人、置换抵(质)押物等替代方式,逐步降低企业担保贷款占比,实现大圈化小、长链缩短,有效拆分担保圈(链),防止发生连锁反应。

(以上工作由各市人民政府和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金融办、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山东证监局、山东保监局共同负责)

十、建立金融案件处置绿色通道

协调法院开辟金融案件快立、快审、快判、快执“一站式通道”,实行审限内提速,解决“送达难”问题。统一金融纠纷案件法律适用标准。推行金融案件审判程序繁简分流,充分发挥小额诉讼程序作用,加大简易程序适用力度。

协调开展联合清理金融积案专项行动。对2014年以来立案的金融案件进行集中清理,尽快扭转金融案件处置周期长、受偿率低、执行难的局面,为化解金融风险、盘活信贷存量、促进实体经济平稳运行和转型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以上工作由省法院、省公安厅和各市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