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首次在铁路领域立法 “霸座”等不文明行为将受罚

25.03.2021  04:14
3月24日,《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经表决通过。对强占其他旅客座位、铺位,殴打、谩骂、侮辱旅客、车站和列车工作人员等影响铁路安全运营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自2021年5月1日施行,这也是山东首次在铁路领域立法。

      鲁网·泰山财经3月24日讯(记者 宋莉) 在火车上被别人占了座位但对方又强词夺理怎么办?遭到对方谩骂该如何应对?3月24日,《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表决通过。其中,第49条、第62条明确规定:对强占其他旅客座位、铺位,殴打、谩骂、侮辱旅客、车站和列车工作人员等影响铁路安全运营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自2021年5月1日施行,这也是山东首次在铁路领域立法。

   划定铁路安全保护区范围

  随着山东省境内铁路运营里程不断增加,尤其是高速铁路的投入运营,因外部环境造成的铁路安全事故频繁发生,严重威胁铁路运营安全。“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1日,全省铁路沿线仅仅因轻体飘浮物刮落至铁路接触网影响铁路运输的事故就有457起、影响列车1025列。”24日上午,在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省戒毒局局长朱晓峰介绍了立法的必要性。

  《条例》划定了铁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并对保护区范围内、邻近区的有关活动作出严格规范。明确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划定、公告等,铁路隧道结构外、地下车站结构外沿线向外五十米的区域,一并纳入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规定了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禁止从事烧荒、放养牲畜、排污、倾倒垃圾等危害铁路安全的活动;规定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邻近区域采用彩钢瓦、铁皮、塑料薄膜等轻质材料搭建板房、彩钢棚、塑料大棚和铺设防尘网、防晒网的,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管理,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因掉落、脱落、飘浮影响铁路运输安全。

   明确有关责任主体职责

  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铁路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铁路安全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将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治理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健全护路联防责任制,建立铁路安全管理责任机制和安全管控长效机制;为明确有关主体的安全管理职责,厘清责任分工,要求铁路建设、运输和设备制造维修等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制度、机构、人员、资金等方面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将实践中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内容,规定铁路沿线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路地“双段长”工作机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铁路公安机关和地方公安机关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铁路安全管理工作。

   强占座位、谩骂旅客等行为将受罚

  对强占其他旅客座位、铺位,殴打、谩骂、侮辱旅客、车站和列车工作人员等影响铁路安全运营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电气化线路导线两侧各五百米范围内升放无人机;确因现场勘查、施工作业等需要升放无人机的,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此外,《条例》还严格规范了铁路建设工程的技术标准和相关要求。对影响铁路运营安全的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作出制度设计,加强应急保障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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