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草案:实行机动车总量控制制度

28.03.2019  23:41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草案)》进行审议。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草案)》进行审议。

  3月27日,山东省司法厅厅长解维俊在作说明时说,长岛地处胶东半岛和辽东半岛之间、黄渤海交汇处,区位优势独特,是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区和渤海最重要的生态屏障,具备良好的资源禀赋和生态环境,海洋资源丰富,文化底蕴深厚,但生态系统相对脆弱。通过强化立法,依法保护长岛海洋生态环境,是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有关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和实施国家海洋战略的重要举措,对探索建立海洋生态保护和持续发展体制机制,加快海岛型地区新旧动能转换,推进海洋强省和美丽山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科学编制规划并严格落实,充分发挥规划的战略引领和刚性指导作用,是推进长岛海洋生态保护和持续发展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条例(草案)》规定,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烟台市人民政府编制长岛海洋生态文明综合试验区建设规划;在编制、调整涉及长岛试验区的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与长岛试验区规划相衔接,并实行多规合一。为强化规划的法律定位和实施区域功能管控,《条例(草案)》还明确规定,要科学划定各类用地用海布局,根据生态涵养、休闲度假、运动观光等功能需求,统筹海洋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空间布局;在生态涵养功能区域内除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项目以外,禁止其他各类建设项目;在休闲度假、运动观光功能区域内,应当突出建筑风格和文化内涵,合理控制现有人口规模和旅游承载量,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污染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同时,还对人口调控、生态资源保护、海岛特色建筑管控、依法划定重点生态保护区等内容作出了规定。

  《条例(草案)》坚持把生态保护作为第一要务,建立健全生态修复与培育长效机制,着力统筹实施山水林岸城全域系统保护修复,构建边界清晰、功能明确、管控有效的生态综合保护体系,并为此规定了一系列比国家法律法规更严格的保护制度:一是,省人民政府、烟台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长岛海洋生态保护工作的监督,实行全域生态保育,提高海洋生态保护水平;二是,烟台市人民政府和长岛试验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对防护林、海岛、滨海湿地、海湾、山体等进行重点保护;三是,长岛试验区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控制近海养殖密度和养殖面积,逐步清理陆基养殖设施;四是,加强破损和裸露山体生态治理,对地质遗迹和易发生地质灾害山体进行勘察整治,鼓励植树造林,调整林分结构,保护和修复海岛原有地形地貌。另外,还对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以及海上垂钓、扩建晒场、捡拾球石、野生动物保护等行为的规范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条例(草案)》着力统筹陆海环境整治,加强陆海污染源管控和污染治理,并从以下几个方面规定了具体举措:一是,制定并实施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环境综合治理、废弃物资源化等政策措施,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污染控制,减少污染物排放;二是,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和智能交通管理系统,鼓励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和其他清洁交通工具,倡导绿色、低碳出行,并实行机动车总量控制制度;三是,完善海上溢油监视监测和应急处置系统,防控海上溢油污染;四是,完善长岛试验区垃圾接收、转运以及处理处置等基础设施建设,并实施岛内岛外垃圾统筹处理制度;五是,统筹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六是,对海水养殖用药、近岸垃圾及漂浮物清理、无居民海岛污染防治等作出明确规定。(据新锐大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