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出台《意见》引进高教资源推动创新驱动战略

17.02.2016  10:47

  (《青岛日报》2月16日讯)为进一步提升青岛市高等教育水平,推动创新驱动战略实施,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青岛市政府日前出台《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引进优质高等教育资源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总体要求:增加教育机构数量、提升高等教育创新活力。《意见》指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战略, 积极引进国内外优质高等教育机构来青办学,促进青岛高等教育多元化、国际化,大力融合集聚科技资源、教育资源、人才资源,提升创新能力,厚植发展优势,为建设创新型城市、宜居幸福的现代化国际城市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

  计划到2020年,在青高等教育机构(含军事院校)总数由目前的25所增加至50所以上。引进高校研究院、研究生院、国际化人才基地、技术转移中心等机构20所以上;研究生数量在现有基础上翻一番,在校生数量和高校数量位居计划单列市首位,在副省级城市中处于上游水平;建成一批在国内外有重要影响力的高水平大学,使青岛成为充满活力的创新高地和人才高地。

  计划在青岛西海岸新区、青岛高新区、青岛蓝色硅谷结合各自产业定位,规划布局高教园区或科教园区,每个园区至少新增4所高等教育机构;崂山区、城阳区、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至少各新增2所高等教育机构。

  引进国内外高等教育机构:优化办学模式、创新办学机制

  引进范围。引进的高等教育机构应为国内外知名高校,境内大学原则上应为国家“985”“211”工程 大学或国内专业排名前5名的高校,境外大学原则上应为世界一流大学或拥有一流学科。结合青岛市高校现有学科布局、实力,以及产业发展趋势和对人才、科技的需求,“十三五” 期间,重点引进海洋开发、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轨道交通、船舶海工、航空经济以及文化影视传媒、商学、财富金融管理等领域的学科专业。

  空间布局。在青岛相关园区、经济功能区或科教集聚区集中布局,共享教育公共设施、公共课程和生活服务。同时,依据重点产业领域的空间布局,充分挖掘现有企业、科研机构的基础设施资源,具备条件的可更新改造为科研办学场所。

  引进模式。引进的国内外高等教育机构,可依法举办研究院、研究生院、国际化人才基地、技术转移中心、校区 (分校) 、二级学院等机构。重点引进以研究生培养为主体的办学机构。支持举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水平中外合作大学。

  办学机制。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探索公办、民办、国有民办、 混合制等多种所有制形式,,采取 合作办学、垫资办学、租赁办学、独立办学等多种办学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高等教育机构的创建。引进设立的高等教育机构要创新体制机制和管理运行模式,建立健全现代大学制度,形成政府引导、社会投入的多元发展格局。

  资金、服务、用地,强化多方面政策扶持:

  资金补助。对引进并正式运行的国内外优质高等教育机构给予补助。其中,对引进的非独立法人国内外优质高等教育机构,第一年给予不低于500万元的启动补助资金,以后根据绩效情况每年补助不低于200万元,连续补助5年;对引进的独立法人国内外优质高等教育机构,,第一年给予不低于1000万元的补助资金,以后根据绩效情况每年补助不低于400万元,连续补助5年。

  用地支持。对国内外高水平大学来青举办校区或分校的,划出专门区域并预留500亩至3000亩建设用地;对设立研究院、二级学院等二级办学机构的,根据需要预留相应面积的用地。

  配套服务。通过引进高等教育机构来青的高端人才,符合青岛英才211计划的,享受同等的奖励和支持政策。对引进的高等教育机构,落户地的区(市)政府、功能区管委要按规定对其教学科研活动、 建设用地、人才公寓、房屋租赁、税收减免、机构设置等给予优惠政策,并提供高层次人才、子女及配偶落户等配套服务。鼓励各区(市)为引进的高等教育机构无偿代建校园基础设施,实施“交钥匙工程”。

  特别扶持。引进在科技进步、产业发展、经济社会建设等方面对我市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高等教育机构的,可实行“一事一议”,予以特别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