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黄岛区首例污染环境案宣判
本报通讯员孙俊杰 于泳青岛报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近日开庭审理一起污染环境案,并当庭宣判。一审判决被告人逄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这也是黄岛区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以来,审结的首例进入刑事审判程序的污染环境案件。
记者从庭审现场了解到,自2012年以来,逄某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在黄岛某村附近开设电镀加工点,从事镀锌件的加工、销售。为节约成本,逄某私自铺设一条排水暗管,将未经处理的电镀废水直排市政污水管网。
5月15日,这个加工点被青岛市环保局黄岛分局查处,后经原胶南市环境监测站对其排污口处水体采样监测,发现其排污口pH<2,总锌为273mg/L,而根据我国《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企业执行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为:企业废水总排放口总锌1.5mg/L。6月18日,逄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11月6日,上述监测数据经山东省环保厅认可。
黄岛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逄某违反国家规定,在加工镀锌件过程中私设暗管、非法排放含有重金属锌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成立。
鉴于被告人逄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逄某积极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判前社会调查,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适用缓刑条件,法院对其宣告缓刑,同时依法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电镀作业等涉及污染物排放的活动。逄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另据了解,今年7月2日,黄岛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正式揭牌成立。主要负责受理和审判青岛西海岸新区全域范围内环境保护、水土、山林保护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环境公益诉讼等类型的一审民事、行政、刑事以及非诉行政执行审查案件,逐步实现“三审合一”的环境资源审判模式,并结合典型案例,组织开展公开宣判、巡回审理、以案释法等活动,更好地实现诉讼便民,扩大专业审判庭的影响力和影响面,为青岛西海岸新区营造更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投资软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