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12月1日正式实施

02.12.2015  15:25

  2015年12月1日,《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包括总则、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传播、文化生态保护区、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四十八条。这是我省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为加强新形势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了坚实保障,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山东省文化厅于2014年1月成立了《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立法起草小组,在省内外立法调研论证基础上,形成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先后多次征求全省各级文化主管部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传承人和有关专家意见。2015年该条例列入立法计划后,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赴潍坊、淄博、济宁、泰安等地多次开展专题调研,之后对《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作了进一步修改。2015年7月6日,省政府召开第60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该条例草案,并依照法定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经省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的多次论证修改和两次审议,9月24日,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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